二、网络社会治理的若干关键问题
如上种种的网络社会治理的难题,固然有相关技术手段缺乏等因素,然而最重要的因素是对一些网络社会的一些基本问题还未形成共识。而在网络治理实践中,也需要对一些关键问题进行清晰的探讨,只有在形成关键的共识之后,才能对网络社会的治理(包括制度治理和技术治理)体系和手段进行完善。这些关键的问题至少包括以下十个方面:
(一)网络社会的基本属性:网络社会是一种什么样的社会状态
网络社会治理首先要搞清楚的第一个基本问题是,网络社会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社会状态。这个问题是所有网络社会治理策略的出发点。现有的观点大概有三种,一种认为网络社会是完全的虚拟社会,因此要制定虚拟世界新的法则或者应该用完全自由的方式处理;另一种认为,网络社会是实体社会的延续,因此要按照实体社会治理的原则来治理网络社会(比如实名化);第三种认为网络社会已经与传统非网络社会高度融合,产生了介于虚拟社会与传统非网络社会高度融合的新的混合状态。因此需要采用虚实结合的治理策略。无论哪种观点正确,都是制定治理政策的基础。
(二)网络社会的复杂性与可治性问题
与网络社会的属性高度相连的是网络社会本身所具有的最基本特性问题。而这一基本特性是着手制定网络社会治理策略的基础。而网络社会最基本的特性当属网络社会本身所具有的复杂性以及由复杂性所引发的可治性问题。所谓复杂性是复杂系统理论的专有术语,特指网络社会本身的构成高度复杂并且由于高度复杂所具有的突变性、不确定性、非中心性等特点。而复杂性基础之上的是可治性的问题。如果承认网络社会的复杂性本质,就必须承认网络社会不能沿用传统社会的治理方式来从根本上实现治理。
(三)网络社会中个体的身份属性与个体权利问题
网络社会中的个体是网络中的基本活动单元。然而网络社会中个体的身份属性到底是什么,这一问题依然还未有明确回答。在现实生活中,个体属性是与人的基本权利高度相关,如生存权、财产权、受教育权、发展权等。而网络社会中的虚拟主体的属性到底是什么?是否应该如同现实生活一样承认并赋予网络社会中虚拟主体的同样的活的个体的权利?如果有,这样的活的个体的权利到底是什么?实际生活中的个体是否有权拥有多个网络虚拟个体?在剥夺网络社会虚拟主体基本权利特别是生存权利的同时是否需要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等问题(例如网络管理单位是否有权或者在什么条件下能够封禁网络上的虚拟主体等问题)。这些问题都没有很好的解决。
(四)网络社会治理与保障公民权利的关系问题
困扰网络社会治理的一个重要政治伦理悖论是认为网络社会极大地扩展了公民的参政议政权利和渠道,同时网络的言论自由等权利是公民重要的人身权利。而推动网络的治理或者控制会极大损害公民的这种权利。因此,保障公民权利和形成政治平衡就成为一种价值方面反对网络管理的阻力。而这种担忧并不是没有道理的,因此如何能够在保障公民基本网络权利和自由的情况下同时实现网络社会的有效治理,这是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此外,政府或者其他组织有没有权力对公民的网络信息和活动进行监控,应该在什么水平和范围内监控,应该履行哪些程序,都是需要认真考虑的。
(五)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公民在网络社会中的位置和角色关系问题
网络社会中重要的特性就是由于网络社会颠覆了原有相对固定的层级关系,使得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公民等各种主体都以大致平等的身份来参与到网络社会的互动中。那么,在网络社会中,这些在原本真实社会具有明显层级地位和力量不平衡的主体在网络社会中应该扮演什么样的位置和角色。是否在网络社会中还应该保持原先的固化的层级关系和力量对比?(典型的如无论政府大小,其在网络社会的代表都是单一的身份ID,而显然在缺乏层级秩序的网络社会中处于相对劣势的一方)。
(六)网络社会治理与推进信息化建设、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问题
网络社会的发展与推进信息化等重大的产业措施高度相连,也是中国快速推动信息社会建设的重要成果。一个基本的问题是,对于网络社会的治理会不会损害和抑制正在蓬勃发展中的信息化进程和蓬勃发展的网络经济呢?更何况在当今中国的经济实际中,信息化发展是中国经济转型的重要支柱。这也需要在设计和研究网络社会的治理策略和机制时进行考虑。过严的限制和管制必然会伤害和抑制网络活动的繁荣,从而抑制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七)网络社会的治理与政务公开、效能建设、反腐败等政府建设的关系
如前所述,对政府管制体系的挑战是网络社会治理的重要压力之一。然而,网络社会的治理与政务公开、效能建设、反腐败提高政府能力和廉洁程度之间的关系如何?一个基本的原则是对网络社会的治理并不能成为阻碍或者拖延政务公开、效能建设、反腐败等的理由和解决政府缺乏网络信任的办法。怎么样使得将两者结合起来,通过自身的建设而完善整体网络社会的官民信任和冲突问题并增加实际政府的合法性,也是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
(八)网络暴力与犯罪行为的界定和属性问题
网络暴力的治理是网络治理的主要对象和难点。然而对于什么是网络暴力,网络暴力与网络虚拟主体以及真实主体行为人的关系问题,依然很难界定。更进一步的问题还包括,网络暴力行为在什么程度上属于网络虚拟空间的惩罚范围,而在什么程度上应该属于真实空间的惩罚范围,其各自的处罚尺度和程序是如何的?
(九)网络组织的群体性事件的界定与干预问题
网络成为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组织渠道,然而不是所有在网络上的组织活动都是非法的。因此,怎么界定网络组织活动的属性?对于那些开始组织但是诉求合理的群体性事件应该如何去界定?对于仅在网络上参与组织或者群体性事件未在现实中开始的那些行为如何去界定?政府有没有权力对在网络上策划的群体性事件的组织者进行控制和惩治?这些问题都需要认真的考虑。
(十)公众人物的权利以及网络反腐的程序与合法性问题
网络反腐成为重要的网络现象,并且产生两方面的影响:1)的确促进了反腐工作的开展,对官员的腐败行为产生威慑;2)同时也产生了泄露官员隐私,以及歪曲、造谣、肆意扩大化侵害其他无关公民的隐私问题等等。此外,还存在网络反腐本身的合法性和如何纳入到正常的反腐渠道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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