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社会治理的三大立足点

网络社会治理的三大立足点

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明确提出:要加强网上思想文化阵地建设,实施网络内容建设工程,发展积极向上的网络文化,净化网络环境。可以说,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通过网络社会治理“打造互联网强国,争夺网络话语权”的战略布局已十分明晰。如何实现并更好地维护网络社会的“有效治理”,当然需要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网民等多元社会主体和力量的参与,但集体行动的前提和成功的关键是找准立足点。

一、重视网络法治文化的建设,构筑刚性的网络社会规范

当前,互联网上充斥着虚假信息、暴力色情、网络侵权等不良现象,网络舆情中意见流向和观点表达也呈现出严重的情绪化、人为化和片面化倾向,借助网络媒介进行网络攻击、人肉搜索、幕后推手等违法犯罪更是层出不穷。网络社会治理,就是要改变这种无序状态,形成网络社会集体生活的良好秩序和正常运行的规范状态,确保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一样有序规范,为此首先要重视网络法治文化建设。钱穆先生曾说:“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产生;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解决”。文化的力量最持久、最深远,文化的根本效用是以文育人、以文化人,借助文化的潜移默化来重塑价值观念、影响行为方式。法治文化作为法治建设的精神内核,构成了网络治理的生命基因。同时,通过重视网络法治文化的建设,构筑刚性的网络社会规范,为网络言行提供合法性判断,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从而成为网络社会治理的基本前提。需要强调的是,网络社会法治化治理也是基于现实需要,“依法治网”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以现实社会法治体系为基础进行一体化建设。总之,重视网络法治文化建设,构筑刚性的网络社会规范,是网络社会治理的基础前提和必备要件。

对于法治文化,我们倾向从精神理念、行为实践和制度规范三个层面来对其进行阐述。与此相应,网络法治文化建设应包括精神层面的网络立法、行为层面的网络专项行动和制度层面的网络制度三大要素。其一、网络立法。网络立法,实质上是对网络社会现存的行政权力、媒体权力、商业权力和公民权力进行约束和规范,以明确的法律红线来划定网络社会主体“什么可以为、什么不能为”,变“无序型”为“有序型”网络社会。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届十五次会议初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草案)》,就以“有法可依、违法可究、执法必严、违法必惩”的态势,树立了刚性的网络社会规范。其二,网络专项行动。专项行动是网络社会治理最外显的表征,也是网络立法的延伸和补充。网络社会治理,不仅需要网络立法指明方向和提供法律保障,也需要借助网络专项行动来推动和执行,二者缺一不可。更重要的是,网络社会的虚拟性、开放性和便捷性特征,使得网路社会治理比现实社会更为艰巨和复杂,因而极有必要开展网络专项行动。例如,近期,国家网信办依法关闭了@任志强、@罗亚蒙、@演员孙海英、@王亚军上海、@荣剑2001、@文山娃、@纪昀、@大鹏看天下等网络大V的账号就是代表。其三,网络制度。网络制度是为网络立法和网络专项行动服务的,可以实现其连续性和稳定性;相反,通过物化“法律”和精神层面“行动”,也使网络制度更具价值和意义。要实现网络社会综合治理,保障其长治久安,网络制度的完善至关重要,而领导体制是前提,配套的立法制度、司法制度、行政制度、监督制度等也必不可少。总的来说,网络法治文化建设构成了网络社会健康运行的基本前提,但是仅仅依靠网络立法、专项行动和制度完善来实现网络社会的法治化治理,而没有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其中,网络法治文化建设就会失去方向和灵魂,网络社会治理也难以达到最佳状态和理想效果。

责任编辑:李丹华校对:于川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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