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社会中的个体化与社会团结(2)

转型社会中的个体化与社会团结(2)

——中国语境下的个体化议题

作为风险社会的一个侧面,个体化包括两重主要内涵。一方面,个体化意味着既有社会形式的解体,如阶级、社会地位、性别角色、家庭、邻里等范畴的日趋弱化。“个体化的主要特点在于它的后果。在文化生活中不再有什么集体良知或社会参照单位作为补偿。说得更概略一些就是,不再是社会阶级代替身份群体的位置,或者家庭作为一个稳定的参照框架代替了社会阶级义务的位置。对于生活世界中的社会性来说,个体自身成为再生产单位。”[5]在风险社会中,能够提供真理性支持的“立法者”(Legislator)已经消失或难以奏效,个体必须忍受永远的不利条件,去学习将自身看作行动的中心和自己生活的规划者。因此,有些矛盾的是,“在个体落入无意义的泥潭的同时,他们被抬高到世界塑造者的地位”。[6]另一方面,个体化意味着现代社会新的要求、控制和限制被强加给个体。在贝克看来,个体化并不意味着个人获得越来越多的选择自由,借此使个人更具有个性和独特性,更不意味着自治乃至自给自足。“要给个体化的含义做出最好的解释,应当从制度化的个体主义入手。制度化的个体主义表明,个体化不仅与个人的感受形式有关,而且还涉及现代社会的各种中心制度,譬如发展自我的必要性,摆脱集体规定性的必要性。”[7]“制度化的个体主义”意味着,“在现代生活中,个体在很多层面上会遇到下面这种挑战:你会脱离而且应该脱离家庭、宗族、宗教、出身和阶级这些旧有的纽带,过上自己的独立生活;你还必须在国家、就业市场和科层机构等制定的各项新方针和规则下做到这一点”。[8]

贝克分析了“个体化”的三个维度:一是解放的维度,即从历史规定的传统社会形式与义务中脱离;二是脱魅的维度,即与实践知识、信仰和指导规则相关的传统安全感的丧失;三是控制或重新整合的维度,即重新植入,亦即一种新形式的社会义务。[9]相比较而言,前两个维度揭示了现代性变迁的一般后果——个体解放与安全感丧失的矛盾,亦即一种“不确定的自由”(precarious freedom)。第三个维度意味着现代制度划定了个体的思维和行动界限,个体并非摆脱了一切制度的束缚,而是需在新的制度环境中建构自我。在这个意义上,贝克的分析无疑是以西方发达国家或福利国家为背景的,也可以说,西方发达社会意义上的个体化建基于相对定型的社会,而对现代性的“后来者”(如中国)而言,社会转型与个体化同步发生,个体化与制度环境之间的关系更为复杂。

二、个体化的中国表达

贝克所言的个体化状况在中国社会也有所表现,如年轻一代的反传统倾向,个人独立意识增强,个体在自由度增加的同时也陷入焦虑无着的状态,等等。但由于中西现代化道路不同,中国的个体化也迥异于西方。就发展道路来说,中国的现代化属“后发外生型”现代化,现代化之初中西思想文化的碰撞异常激烈。五四新文化运动向传统文化发起猛烈攻击,意在寻求思想层面的革新,为学习西方扫清障碍,但这一过程也造成社会共同规范的破坏。另一方面,中国的工业化也没有形成全国性的浪潮,农业社会、工业社会长期并存,时至今日,托夫勒(Alvin Toffler)所言“三次浪潮”在中国社会同时存在。这样,传统性、现代性、晚期现代性并存⑩下的个体化,必然与贝克所言的晚期现代性下的个体化有所不同。

除了贝克意义上的个体化之外,中国社会个体化的样态还植根于如下四种社会事实:自我主义传统、市场化改革进程、转型期的制度环境以及互联网的兴起。

首先,在“群己权界”[11]的意义上,中国社会个体化之“个体”与贝克个体化理论中的“个体”有着显著区别。贝克所言的“个体化”之“个体”在“化”之前,是具有明确权利义务规定的个人本位的“政治人”,或者说,个人主义意识的觉醒先于个体化而发生。这种前提下的“个体化”仍然保持其个人本位价值观的连续性,且个人与家庭、团体、社会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对清晰,这保障了个人在不确定性中寻求安全感的底线,亦即以赛亚·伯林所言的“消极自由”(negative liberty)。[12]而中国社会的“个体化”之“个体”带有浓厚的“自我主义”(egoism)色彩。[13]一方面,伦理本位、差序格局中的“个体”,是边界模糊的亲缘关系或拟亲缘关系中的一分子,对个体而言,这种关系不仅营造了个人的生活边界,也是个人应对风险的资源依托;另一方面,伦理本位、差序格局往往与团体意识和公共观念相悖,因而,个人所依凭的关系网络资源的多寡或力量的强弱,内含了制造社会不公的可能性。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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