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社会中的个体化与社会团结(3)

转型社会中的个体化与社会团结(3)

——中国语境下的个体化议题

因此,与贝克所言的个体化不同,个体化的中国表达便是:家庭与关系网络而非政治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搭建了个人的本体性安全。但这种克服不确定性的基础是不牢固的,因为家庭与社会关系的支持不是制度上的赋权(empower),尤其在个体与公共权力发生冲突之时,家庭或关系网络的力量也难以发挥,而若依凭关系网络与公共权力结盟,便又造成徇情滥权的困局。而且,在市场化条件下,差序格局甚至由传统的共同体关系蜕变成利己主义的工具。[14]如此一来,在既没有强有力传统权威支撑,又缺少有效的制度化群己权界约定的情况下,中国社会个体化中的“个体”无疑处在更多的不确定性之中。

其次,改革开放以来的制度变迁推动了中国的个体化进程。改革开放前的城市单位制和农村的人民公社制度,在总体上将社会成员吸纳到组织化的生活中,这不仅使民众在经济上依赖于组织安排。也在政治上受到组织约束(尤其表现在组织对个体身份的证明),这种组织化生活与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教育一起,模塑了民众的精神世界,甚至导致其“心灵的集体化”,而且这种集体化心态在市场化改革的过程中依然延续。[15]而市场化改革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的国企改革,将众多单位人变成社会人,对诸多下岗失业人员而言,这不仅是组织纽带的断裂,也意味着生活世界的解组。即便在血缘关系更为浓厚的农村,也随着人民公社的解体,使个人回归家庭,但在既无传统儒家孝道伦理又无集体主义约束的情况下。农村社会出现了“个人只强调自己的权利,无视对公众或他人的义务与责任”的“无公德个人”现象。[16]

当然,我们还需要顾及往返于城乡之间的农民工群体的特点。农民工群体兼具农村与城市的生活经历,但因其户籍身份的存在,他们即便生活在城市,也更多地依赖传统关系网络,或者说,他们本就是与其生活世界中的“传统”一同迁移到城市中来的。基于此,即便像北京、上海、广州这样的大城市,也具有贝克意义上的风险社会和个体化的特点,但由于我国城乡关系的特殊性和传统与现代矛盾交织的“压缩式现代性”[17]的存在,中国的个体化表现出有别于西方发达社会的特点:“去传统”又“依赖传统”。

再次,转型期的制度环境也模塑了中国的个体化进程的特殊性。这主要表现在,制度不公、公共权力滥用、“运动式维稳”以及制度化利益博弈渠道的不畅通等因素,削弱了社会信任,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人人自危的消极心理,进而加剧了个体对家庭和关系网络的依赖以及对公共性投入的淡漠。这种作为制度性消极后果的公共性投入淡漠和前文所述的自我主义交织在一起,使得中国的个体化异于西方。正如阎云翔指出,除了和西欧个体化同受全球化和消费主义影响的共性外,中国的个体化“缺乏文化民主、福利国家、古典个人主义和政治自由主义这些西欧个体化的前提条件。在这个意义上,中国的个体化进程依然停留在第一次现代性的解放政治的阶段”。[18]

最后,在中国社会,互联网对个体生活的影响日益增加,而中国社会互联网的兴起基本与市场化改革和社会转型加速期同步而行,这与相对“定型的”社会的个体化过程有所不同。在贝克于1986年出版《风险社会》时,互联网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当时,个体的风险认知主要来源于切身经历。而对当前的中国社会而言,在风险激增(如环境污染、金融风险、动车事故)的过程中,互联网的快速信息传播作用体现得淋漓尽致,甚至可以说,个体的风险认识往往是在互联网信息的影响下形成的。而且,移动互联网的发展进一步提高了信息传播的速度和便利性,并改变了人们的信息获取方式甚至生活方式。

互联网的兴起对个体化的影响体现为:首先,作为风险后果的灾难事件通过互联网迅速传播,异地的灾难也通过网络近距离地呈现在网民面前,而媒体为了吸引受众,也倾向于呈现和传播灾难信息,这都加剧了个体的风险认知。其次,以社交网站或网络社交工具为媒介的网络交往扩大了交往范围,但面对面交往并未因此增加反而可能减少。和面对面的交往相比,网上交谈、留言、传输文件虽然提高了效率,但也造成交往的工具化、表面化。即便网络社交日益频繁和广泛,但这种交往可能只是众多孤独个体的狂欢,而“在线的狂欢”却难以化解“线下的孤独”,甚至加剧了“线下的孤独”。再次,网民对互联网信息的“搜索转载”并将互联网视为权威的倾向,带来了矛盾性的后果:既渴望在不计其数的信息中寻找权威,又因为庞杂信息的遮蔽而难寻权威;既希望利用互联网建构自我,又在芜杂的网络信息中钝化了自我反思能力。进而,实际上,个体对互联网的依赖越多,其对个体生命意义或深度自我的渴求便越强烈。

综上所述,中国现代化路径和制度环境的特殊性,决定了“个体化”在中国社会表现出不同于西方的逻辑,也就是说,这种个体化不仅具有晚期现代性的特征,同时也与农业社会、工业社会的特点以及中国社会独特的时空环境交织在一起。

三、社会团结:个体性与公共性的联结

表面来看,个体化理论触及的是现代性发育中个体直面更多风险和不确定性的问题,实际上,其讨论的仍然是社会理论的经典问题:社会团结何以可能,或者说,个体如何应对和处理其与社会世界的关系?在社会学中,“社会团结何以可能”这一问题,肇始于涂尔干,意即在现代性的有机团结(organic solidarity)中如何建构道德个人主义,以实现个人与社会的深度联结。

这一问题在中国社会表现得更加复杂:一方面,传统的自我主义观念与行为依然支配着人们的日常生活,具有独立思想与权利意识的个体尚未真正生成;另一方面,传统权威与信念的式微又使得个体必须依靠自己应对社会生活的复杂性。这样一来,在风险与不确定性增加的现代性情境中,传统权威与现代个人(modern individual)均处在缺失状态,而新的社会团结纽带又尚待形成。基于此,我们所面临的问题就是:若要应对风险社会与个体化社会的复杂性,必然要承担起塑造个体性和社会团结的双重任务。

这里的“个体性”是规避selfishness的individuation,它包含三层意思:其一,在个人层面,个人具有明确的主体意识,既包括思想觉醒意义上的主体意识,即明确认识到自己是自己思想与行动的主人,也包括法律意义上作为公民的主体意识,即对一己之言行及后果有明确的基于法律的把握和权衡;其二,在社会关系层面,具有独立思想与权利意识的个体,须同时承认和尊重其他个体之独立思想与权利意识,由此形成的社会关系是独立个体之间的关系;其三,在制度层面,法律保护个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自由,个体也相信法律能够捍卫自己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自由。这种“个体”并不意味着摆脱一切强制,而是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强制。正如哈耶克所说:“并不否认强制性权力的必要性,而是希望对这种权力施以限制——亦即把这种权力局限在那些必须凭靠其他人来阻止强制的领域中,并且希望把强制现象减少到最低限度。”[19]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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