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能源治理的功利主义和全球主义

全球能源治理的功利主义和全球主义

纵观整个人类工业化历史,对化石燃料的争夺、开发、利用和占有一直是世界各国政治、经济发展的焦点,当前国际能源安全问题已不是简单地仅考虑石油、天然气或煤炭的供应安全问题,它还包括对气候变化、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战略等问题的关注。世界银行指出:整个20世纪的100年,人类消耗了2650亿吨的煤炭、1420亿吨的石油和天然气,21世纪的头50年这些能源的消耗总量将是20世纪的4-5倍。①

新形势下的能源问题已经威胁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笔者认为,在应对全球能源环境挑战中,世界各国既有全球主义下的合作,也有功利主义下的竞争,推动全球合作才可能实现全球绿色发展。笔者选择欧美遏制中国新能源企业发展为案例研究,2012年以来,中国风电和光伏产业连续遭受欧美反倾销等制裁。新能源领域逐渐成为中美和中欧经贸摩擦的重要领域。这些事件的背后意图不仅是因为中国新能源产业发展已经影响到有关发达国家的核心发展战略和竞争力,而且折射出更深层次的问题是国家之间围绕新能源发展主导权的争夺日趋激烈。

一能源领域的功利主义和全球主义

当前国际能源结构走向多元,化石能源仍是消费主体。发达国家能源消费高位徘徊,发展中国家能源需求加快增长。气候变化对能源发展影响加大,低碳和无碳能源成为新热点。在应对气候变化和能源安全的大背景下,国际能源问题政治化倾向明显,能源国际合作和竞争都是国际体系内的突出现象。功利主义和全球主义是理解能源治理问题的两种取向:从能源功利主义出发,欧美通过贸易和投资手段,提升竞争力,通过遏制发展中国家能源创新来维护领导地位,在能源博弈中保持既有欧美垄断的霸权体系;从能源全球主义出发,随着全球能源资源供需不平衡加剧,世界各国为了建立开放和公平的国际能源市场,需要促进能源贸易,加强能源投资,保障过境运输,提高能源效率,保护能源环境,维护能源供应安全,保证世界各国经济增长和资源安全。

(一)能源功利主义

在国际体系的权力转移过程中,基于能源资源不均匀分布造成的大国冲突是产生能源功利主义的重要原因。能源功利主义来自于欧美对于全球能源权力转移的担忧,能源权力转移既有资源层面,也有能源创新层面。汉斯摩根索(HansJ.Morgenthau)指出:“谁能把石油加入自己的其他原料来源,谁就大大增加了自己的资源,并且以同样比例剥夺了对手的资源。”①在这个意义上,对它们的控制一向是强权分配的一个重要因素。正是由于这个原因,英国美国,在一段时间里还有法国,在近东从事那种被称为“石油外交”的活动,即建立势力围,从而在某些地区得以独占石油储藏,输出国利用能源武器实现政治目标。②

罗伯特吉尔平(RobertGilpin)认为美国应该建立能源资源的势力范围,向友好国家开放市场,或者排除不友好国家的参与。③

丹尼尔耶金(DanielYergin)、威廉恩道尔(FrederickWilliamEngdahl)、日涅兹(StanislavZ.Zhiznin)④等学者提出能源既是国际市场供求双方博弈的结果,也是“大国”关于石油利益分配的政治安排,石油定价基本反映了各国实力。在创新领域,从全球经济权力转移的历史演变来看,当前新能源创新是能源气候博弈的核心,国际体系重大结构性变化的前提和条件是能源权力结构的变化,即出现了下一代能源的主导国。⑤

乔治莫德尔斯基(GeorgeModelski)、尼古拉康德拉季耶夫(NikolaiD.Kondratieff)等认为主要大国均重视创新优势的竞争,丹尼尔耶金认为技术和制度创新对能源权力结构具有重要意义。气候变化危机为权力竞争带来了新的机会和特征,格莱布和麦斯纳⑥把国家竞争力变迁和技术投资与减轻气候变化成本联系起来。乔纳森戈卢布(JonathanGolub)和尼古拉斯斯特恩(NicholasStern)等⑦

指出欧盟推动气候变化谈判不仅使其在全球治理中占据主动,也为提升创新优势奠定了基础。因此世界主要大国都把新能源竞争作为优选途径。16世纪,英国从生物能源实现了煤炭能源的转型,而其工业革命比欧洲其他国家提前很多年。随后,富有制度和技术创新优势的美国率先将石油用于工业,领导内燃机工业革命。美国对各种新能源(核能等)占有优势、技术效率优势和逐步加强的国家控制力使其从二战至今保持了世界超级大国的地位。

能源功利主义也来自于欧美固有的贸易保护主义和新重商主义理论。早期重商主义强调“只有货币才是财富”,通过限入来实施严厉的贸易保护政策,晚期重商主义则强调财富来自贸易,通过奖励出口和国家干预来实现国家财富增长。重商主义关注国家的生产力,认为相对于一时的财富来说,国家整体的工业生产能力更加重要,决定一个国家实力的不是看一国有多少财富,而是看该国的工业技术水平。①

弗里德里希李斯特(FriedrichList)认为:“财富的生产力比之财富本身,不晓得要重要到多少倍;它不但可以使已有的和已经增加的财富获得保障,而且可以使已经消失的财富获得补偿。”②

因此“重商主义”实际上应该称作“工业主义”,③认为一国的产业技术安全是重要的。他们认为必须保护本国市场,运用国家力量保护本国产业。重商主义者认为,国家的工业化是国家的首要目标,因为工业化除了可以确保经济的总体发展,还能保证政治上的独立自主,同时工业还是现代世界军事力量的基础以及国家安全的核心。④

约翰梅纳德凯恩斯(JohnMaynardKeynes)主张政府干预对外经济贸易活动,利用贸易顺差保持国内充分就业。⑤

当前的重商主义更表现为一种新贸易保护主义。新贸易保护论的基本观点是:由于西方发达国家的工资水平远远超过发展中国家,如果西方国家不对发展中国家实行贸易限制,将会造成发达国家工人的工资水平向低收入国家的工资水平看齐,从而导致发达国家生活水平的下降。因此,发达国家应该对发展中国家实行贸易限制。英国学者蒂姆朗(TimLang)和科林海兹(ColinHines)在《新贸易保护主义》一书中提出,新贸易保护论“旨在通过减少国际贸易和对整个经济的重新定位及使其多样化,让它朝向地区或国家内生产的最大化方向发展,然后以周边地区作为依赖对象,并且只把全球贸易作为最后选择。”⑥

多米尼克萨尔瓦多(DominickSalvatore)在他的《国际经济学》一书中列出的新贸易保护主义包括:自动出口限制,技术、行政与其他法规限制、国际卡特尔(internationalcartel)、倾销和进出口补贴等。⑦

(二)能源领域的全球主义

全球主义首先来自于相互依存。耶金认为面对能源挑战,世界各国在同一条船上,各国具有共同的利益,包括石油供应的自由和降低环境灾害等方面。①

能源的各方必须对一体化这一现实有清醒的认识,全球只有一个复杂的能源体系,对于所有参与者来说,安全就在于这个一体化大系统的稳定。②

能源资源问题是典型的全球性问题,呈现出不可分割性、渗透性和紧迫性的特点。所谓“不可分割性”是指全球能源供应和航道问题所涉及的范围是全球性的,其影响是全球维度的,需要所有国家共同面对。所谓“渗透性”是指能源是与经济、资源、环境等问题紧紧联系在一起,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因此现存能源国际体系是开放性的,它根源于生产国-消费国-过境国之间的相互依存和合作。罗伯特基欧汉(RobertO.Keohane)指出,利益相互依存对于合作是很重要的,③

当那些以追求自我利益为目标的国家不会自动协助其他国家利益的实现,谈判协调性政策并且遵守约定,同样也不会对彼此造成阻碍,当国家能从合作中获得较高利益时自然希望合作而不是通过采取单边行动。④

因此,全球能源合作,不仅是生产国的需要,而且也是消费国和过境国的需要。能源安全是全球性大国推动能源全球主义的共同诉求。从国家经济发展和战略安全的角度看,正是基于能源危机引发的能源安全这一刚性需求的各国普遍一致性,推动了各国在国际能源法律和政策方面的协调与合作。推动能源资源的相关各方对能源全球主义和一体化的清醒认识,全球只有一个复杂的能源体系,对于所有参与者来说,安全就在于这个一体化大系统的稳定。1973年第一次石油危机,为了使以石油进口为主的工业国间能在国际能源事务上达成共识与共同政策,1974年2月,美国在华盛顿召开了有13个国家参加的石油消费国会议,并在1974年11月共同成立国际能源署(IEA)。如《能源宪章条约》(EnergyCharterTreaty)⑤

为能源国际贸易的规则制定提供了全面应对的途径。《能源宪章条约》的宗旨就是在能源生产、运输和销售方面各国完全开放,这就为能源的自由流通奠定了体制基础。各国开展与能源有关的商业活动时,应遵循以下主要原则:对外国投资给予法律保护;在能源物资及相关设备的贸易中遵循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世界贸易组织(WTO)准则;保障能源及能源产品的安全运输;通过协商、专家委员会调解以及国际仲裁等形式解决争端;最大限度地降低能源污染,鼓励提高能源效率等。①非政府组织也是能源全球主义的主要推动力量。国际合作的形成主要基于以下三个因素,即权力、利益和知识。②

能源领域的非政府组织则通过提供某一问题的科学信息、宣传其危害性,加深各国对该问题的认识,使其被列入全球能源合作的议题,并推动各国在此基础上形成共同利益和多边合作。世界能源理事会和世界石油大会这样的非政府组织更是国际能源活动的积极参加者,在国际能源合作领域的形成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③

能源问题天生超越国家边界。主权国家无法垄断能源合作开发的谈判、签约、开采、争端解决的全过程,能源的合作开发也需要政府、开采公司、投资者等多方参加。因此,全球能源治理可能发生在国家与国家之间、也可能发生在国家与投资者之间以及东道国实施方与投资者之间,能源合作还会涉及能源研究与开发、信息与人员交流、科学与技术合作等多方面的内容。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是20世纪70年代的《国际能源纲领协议》以及90年代欧洲实施的《能源宪章条约和议定书》,前者之宗旨是在国际能源机构体制内执行一项能源合作的综合方案,后者则为保障投资与贸易,解决争端,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等设立了标准。④

责任编辑:单梦竹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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