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能源治理的功利主义和全球主义(3)

全球能源治理的功利主义和全球主义(3)

三推动全球主义来应对能源功利主义

能源功利主义是保护主义和权力竞争的表现,该概念的核心在于,强调通过政府干预来提升本国能源产业的竞争力,它包括“奖出和限入”两个方面,即鼓励本国出口和限制其他国家的进口。当前能源功利主义一方面推动了发达国家对华的资源冷战思维,另一方面与“发展中国家环境威胁论”紧密结合。

首先,能源功利主义推动发达国家对华的资源冷战思维,新能源问题政治化是冷战思维在后冷战国际体系的新表现。萨特尔和约瑟夫奈强调中国资源治理的重商现实主义因素,萨尔瓦多认为中国动员国内力量对本国获取海外资源经济进行政府干预,保护本国关键产业,采取“均势”战略来制衡其他强国。美国外交政策委员会和进步中心报告则提出中国利用全球资源治理体系来实现其创新崛起。①

斯蒂芬沃尔特(StephenM.Walt)则认为,中国采取“最大最小原则”,利用政治上的优势来取得全球治理体系的好处。克里斯希尔(ChrisHill)等认为中国对资源能源的争夺将会损害国际社会的持续安全和稳定,甚至成为“中国领导人锁定石油供应”战略。美国学者认为,“中国的石油需求必将成为世界所有石油消费大国所面临的严重问题。”②

李侃如(KennethLieberthal)认为能源议题不但不能成为中美建设性合作的来源,反而是加深两国的竞争、误判和损害对方利益的借口。③

中国石油战略“走出去”的过程必将凸现与美国的矛盾。④菲奥娜希尔(FionaHill)认为,中国能源需求刺激了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中国的能源需求影响了国际石油市场,经济相互依存的中美两国应该共同影响石油生产国而非彼此的需求竞争关系。⑤

其次,能源功利主义与“发展中国家环境威胁论”紧密结合。欧美国家的环境优先新贸易保护论主要表现在借保护环境气候之名限制国外产品的进口,保护本国衰退的劣势产业。其主要论点是:由于人类生态系统面临巨大威胁,在国际贸易中应该优先考虑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产品的生产与销售,为了保护环境任何国家都可以设置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控制污染产品进出口,同时任何产品都应将环境和资源费用计入成本,使环境和资源成本内在化。⑥

能源资源问题视为对本国权力和安全的冲击,日本舆论将跨国污染视为环境恐怖主义,发达国家甚至认为“环境威胁应当被视为对我们安全的威胁”。①

同时,环境问题政治化趋势日益明显。特别是在环境安全问题上,发达国家片面强调环境保护而忽视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特殊需要,认为新兴发展中大国是造成环境问题的根源之一,同时回避自己在造成今日环境污染问题上的责任。2007年4月,联合国安理会首次就气候变化问题进行了专门讨论。2011年联合国安理会再次进行讨论,在环境安全的借口下,通过环境资源问题干涉别国主权。在这种背景下,中国面对的压力日益严峻,在全球金融危机和贸易保护主义的大背景下,这些频发的贸易争端给中国正在成长的新能源产业带来了一定冲击。在欧债危机的背景下,欧美开始流行所谓“中国阴谋论”的论调,指责中国通过利用气候变化谈判和双边或多边能源环境合作,已经在能源竞争力方面取得了优势,在“低碳赛跑”中战胜了欧美,在知识产权、就业岗位、新能源贸易份额方面对欧美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威胁”,其中对美国的太阳能、欧洲的清洁制造业就业领域打击最为明显。美国国会多次就中国“技术崛起”问题发起听证,并出现多个对华提案。

如上所述,能源资源环境问题影响到世界各国的利益,资源的过度开发导致许多战略要地出现不稳定,全球环境灾害不可能完全公平地发生在地球上的每一个角落,一个地区所遭受的影响可能很大,另一些地区的影响却是正面的。而且世界各国从全球能源资源环境中受益和受损差异也很大,再加上各国国情的不尽相同,这就造成了能源功利主义的土壤,因此,必须推动能源领域的全球主义。首先,能源资源环境安全具有渐变性、长期性及难以逆转性的特点,必须采取跨界性、公共性、全球性(系统性)的方式和方法进行应对。全球能源消费不断增长,石油价格持续攀升,世界能源供应的可持续性直接关系到世界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由于未来能源供求关系和市场价格已经严重受到能源开采利用技术、能源结构调整、环境与气候变化、国际政治经济秩序等多种因素影响。已有的各种国际能源机制大多存在临时性、无监督和无实施保障的问题,因此完善能源合作成为解决国际能源问题的重要手段。梅森韦尔奇(MasonWillrich)认为,在国家间相互依赖日益加深但缺乏国际机制的情况下,国家利益与国际社会整体利益、相互依赖与各国自助性之间的矛盾是建立国际能源制度的挑战。②

从学理上讲,国际制度(internationalregime)是指“国际诸行为体在某一领域集体行为的原则(principle)、规范(norms)、规则(rules)以及议事规程(policymakingprocedures)。其中原则主要是指共同的信念;而规范(norms)是指规范了权利和义务的行为标准;规则是某些领域的禁令或者指令;议事规程则是进行集体行动的约定俗成的惯例。”①

“能源是全球环境与发展挑战的核心,应对这些挑战的关键是提供可靠、廉价的能源供应以及工业化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高效利用这些能源。为此,当务之急是在能源、环境与发展之间建立强有力的国际机制。”②

随着应对能源问题成为国际治理的核心要务,在国际能源的诸多问题上设置国际制度越来越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与20世纪70年代不同,国际能源机制不再仅仅停留在传统能源的贸易和投资问题上,而在国家战略安全、经济可持续发展、国际格局的稳定发展等领域展开诸多的创新。

其次,能源问题的最终解决应当放到全球能源体系的大背景中去,全球主义而非功利主义才是保证全球能源安全的最终出路。对能源资源的争夺实际上是对石油利润和石油市场的竞争合作,其目的是通过更多地销售石油以分享高额利润,而不是限制其他国家消费石油,更不必把能源安全问题片面政治化、泛安全化。国际能源合作是“不同主权国家政府、国家石油公司、国际石油经济组织和超越国家界限的自然人与法人为了共同的利益,在石油、天然气生产领域中以生产要素的移动与重新组合配置”。③

能源资源领域的消费大国和进口大国,对于能源特别是油气领域的合作具有共同的需求和基础,完全可以求同存异,特别是大国之间可以避免在地缘政治竞争关系向敌对方向发展,并在能源、经贸等各方面携手合作,促进能源资源环境的稳定。现在,能源资源和环境安全,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物质基础与道义需求。这个问题的解决,应当放到建设公正合理的全球秩序的大背景中去,所谓能源外交是在现有联合国体系中遵循国际规则开展的,而不应该成为地缘政治和内政干涉的借口。对于全球能源安全的建设,应立足在所有国家的公正、主权平等、互相依靠、共同利益和合作的基础上,而不问它们的经济和社会制度如何;使得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可以积极地、全面地、平等地参与制订和实施相关能源资源环境决策。

最后,面对复杂多变的能源安全、气候变化和资源危机形势,如果由每个国家独自应对,其力量是弱小的。能源安全某种程度上成为国家行使主权的制约因素。传统上讲,国家对其疆域内的自然资源享有当然的主权,一国的资源利用也应完全属于主权范围内的事情。但每个国家都意识到它们在能源安全与气候变化问题上处于相互依赖之中,在某种程度上各国之间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关系。因此合作和共同发展也是国际主要规范。联合国《发展纲领》认为:“由于全球化进程以及在经济、社会和环境领域内日益加强的相互依存关系,越来越多的问题光靠个别国家无法有效地解决。因此,需要进行国际合作……全球化和相互依存关系正在加深对国际合作的需求,并为国际合作创造了更多的机会。”目前全球治理主要限于贸易和金融,对能源缺少有广泛代表性的能源资源和环境合作机制。国际能源合作主要有:通过进口或出口能源产品,即所谓贸易式合作;通过新能源开发、节能技术、能源与环境技术等无形资产转移,如技术、经营方法和管理经验等,即所谓协议式合作;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包括各项资源转移,即所谓投资式合作。①

从国际机制的角度上,合作的模式可以分为目标框架合作、多边行动合作和双边行动模式。②在能源领域,为了稳定能源价格、照顾到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工业化的需要,有必要建立一个包括能源生产者和消费者在内的集体安全体系。在环境领域,需要建立以应对气候变化为核心的全球环境组织。在资源安全领域,需要相关消费和生产国形成有约束力的机制和共同行动的步骤,从而稳定全球资源价格波动,实现全球资源可持续发展。

责任编辑:单梦竹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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