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出口不畅“卡”在哪儿?(4)

教师出口不畅“卡”在哪儿?(4)

校长无权辞退教师

英美等国在解聘教师时,最终决定权直接或间接地掌握在地方学校董事会及以上的机关部门。

美国教育行政制度属于地方分权制,教育的最高权力在州。州议会往往通过州法律,将权力授予地方学区。根据各州法律的规定,公立学校教师聘约解除的权限属于学区教育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皆由当地居民选举或任命而产生,成员包括当地的专家学者等,使解聘更具公信力。学区的下一级机构是学校董事会,董事会与教师之间是雇主和雇员的关系,因而董事会有权招聘和解雇教师、评价教师的工作成绩。值得一提的是,虽然美国负责教师退出的机构是学区,但校长对于教师的评价往往是学区认识决策的基础,因此美国校长在教师退出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

英国绝大部分公立性质学校的教师受聘于地方教育局,地方教育局拥有是否解聘教师的最后决定权。学校管理委员会可提出申请,经由地方教育局批准或提出、经学校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解聘就能发生法律效益。同美国一样,校长的个人意见重要但无权辞退教师。

解聘教师遵循严格程序

西方发达国家在处理不合格教师时遵循严格的程序。首先,解聘主体必须事先对发现的不合格教师提出正式警告。其次,必须提供有说服力的事实依据。另外,要给予教师解释和改进其行为的机会。具体包括四个阶段:觉察期、辅导期、审议期和申诉期。

觉察期是发现不合格教师的关键时期,通过对教师的考核、学生或家长的投诉等渠道,及时发现教师的不恰当行为。对于教师的不恰当行为,经调查属实的,除违反刑法的行为直接解聘外,通常要对教师进行辅导,给予教师改进和补救的机会,尤其是教育教学能力缺失的教师。如果辅导结束,没有达到预期目标,教师可能面临停聘或解聘,进入审议期。

审议期将给予教师听证的机会,提供充足的时间让教师准备、反驳,对于不利于己的决定,双方均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在申诉期,教师如果认为权益受到损害或裁决不公,有三种途径申诉来保障自身权益。一是由工会或教育团体直接与学校或教育委员会交涉,必要时不排除罢工手段;二是在学校处理教师事件时,要求按照正当程序执行,以确保充分答辩与维护自我利益的权利,甚至可以要求第三方仲裁;三是可以上诉法院,经由司法程序加以判决。

(作者单位: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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