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出口不畅“卡”在哪儿?(2)

教师出口不畅“卡”在哪儿?(2)

对策:

建立判定不合格教师的国家标准

不合格教师的判定标准是教师退出的重要依据,制定国家层面的不合格教师判定标准是当前的紧迫任务。首先,要拓展并细化不合格教师的标准,健全教师考核评价制度。地方教育管理部门需要针对《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制定具体的考核标准和程序,对每项标准进行具体说明,增强可操作性。

其次,在重视教师道德品行的同时,对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身心健康等方面给予明确规定。教师的心理健康问题和师德问题不能混为一谈,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中对教师的身心健康,尤其是心理健康问题重视不够。在制定政策时,应增加教师心理健康方面的具体内容,对教师心理健康标准和诊断有所涉及。

再次,针对不同层次的教师,判定标准应有所不同。《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对小学教师和中学教师的专业标准要求不尽相同,因此,对于不合格教师的判定标准也应有所区别。

由谁处理?

问题:

解聘教师的权力主体界定不清

我国法律法规中对教师退出的权力主体表述模糊,对于由谁处理不合格教师,我国教师相关政策并未有明确而一致的规定。由政策文件来看,解聘教师的主体既可以是学校,也可以是教育行政部门,甚至是教育机构。由于目前教师的聘任、考核由学校负责,各校解聘标准不一、处理办法不同,表现出很大的随意性,给教师管理带来诸多问题。

对策:

将解聘权交给地方教育局

教师退出主体的选择,关系到教师退出制度的公信力,也关系到教师合法权益的保护,在教师退出机制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调查表明,在处理不合格教师时,教师不赞同“将解聘不合格教师的权利交给学校”,主要是因为有些学校直接解聘不合格教师,但缺乏明确的解聘标准,受校长个人的影响,显得主观随意,让部分教师对学校产生了不信任感。借鉴西方发达国家解聘教师的做法,结合我国中小学教育管理实际,建议将解聘中小学教师的权力交给地方教育行政管理机构。学校没有解聘教师的权力,但要参与解聘教师的全过程,即由学校提出解聘教师的理由与证据,交由地方教育行政管理机构来决定。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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