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项关于监督的明确规定,为实现《条例》执行的刚性,防止制度疲软提供了有力保障,尤其是《条例》在总则中规定的“公开原则”。
没有公开,监督就会大打折扣,在规范权力运行领域,这是亘古不变的真理。只有将公款使用情况告知民众,才能增加权力运行的透明度,才能使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支出公款的行为处于群众的监督之下,这不仅是人民当家作主、行使参与国家管理权利的基础,更是建设法治国家、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条例》特别强调“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不仅在总则中将公开明确为一项基本原则,还在具体章节中予以具体说明。比如,在关于“党政机关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规定中,《条例》1次提到“公开透明”,3次提到“公开招标”;在关于“公务用车”改革方面的规定中,明确提出“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等等。同时,《条例》还规定,对“不按规定及时公开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信息的”,追究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为公款支出公开架起了不可触碰的高压线。
制定《条例》,就是要以刚性的制度约束、严格的制度执行、强力的监督检查、严厉的惩戒机制,切实遏制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中的各种浪费等不合理现象。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条例》的贯彻执行,全党全社会必将形成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良好风尚,凝聚起亿万人民全面深化改革、为实现美好“中国梦”而奋进的坚定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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