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全面深化改革(4)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全面深化改革(4)

从深化改革的成果的巩固方面,要把成熟的改革成果和成功经验及时总结提升,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通过改革解决法律规定中不合理的问题,通过修改法律再纳入法律里面,在面上推开,进一步减少工作的随意性,增强规范性,保证公开性,为落实改革要求提供法制保障。

各级权力机关和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主动作为,积极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努力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对于一些改革措施,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未规定的事项,可以在职权范围内作出规定和立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未规定的事项,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开展创新。涉及国家事权的改革事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争取参与国家改革创新试点。属于国家事权,但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先行先试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与国家有关部门沟通。改革举措需要制定、修改、废止、解释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予以支撑与保障的,有权机关应当及时启动相关的立法程序。改革创新工作确需在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修改、废止之前先行先试的,应当提请有权部门和机关批准。如果这些改革举措取得了成熟的改革成果和成功经验,应当根据地方事权和国家事权进行总结和立法,从制度上保证改革举措与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同步推进,确保全面深化改革与法治中国建设齐头并进,互为促进。  

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坚持法治原则,必须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必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要充分运用国家法律资源,充分发挥法治对改革的引领与推动作用,充分激发各级政府在法定的职责范围内深化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正确处理好敢闯敢试与依法改革之间的关系,力求将全面深化改革的内在要求与法治中国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正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所要求的,要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

(作者:付子堂,西南政法大学校长、教授;陈建华,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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