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允许地方政府通过发债等多种方式拓宽城市建设融资渠道”的决定。允许地方发债为拓宽城市建设融资渠道开辟了一条新路,但如何操作得当,还需谨慎摸索。
从1992年中央代发浦东新区建设债券到2011年财政部试点放行上海、浙江、广东、深圳4个省市举债,债务责任主体正逐步由中央政府过渡到地方政府,发展路径与日本等发达国家类似。
从允许地方发债到最终实现地方自主发债,是一条改革探索之路。但短期内,融资平台在现阶段的城镇建设融资中仍将扮演重要角色,这就要求对下列四类风险严格防范。
一是直接违约风险。土地征用程序愈发严格、征地成本日趋高涨使地方政府土地财政难以为继,简政放权、税制改革使政府税费收入增幅趋缓,二者效果叠加使地方债务面临直接的违约风险,当务之急就要在扩大地方税基的同时做好各类融资平台的规范和清理工作,开源、节流同步进行。
二是平台运营风险。目前融资平台由地方政府掌管,平台运营监管缺位问题突出,这就要求将融资平台纳入地方监督管理体系,对项目立项、融资过程、资金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管,确保融资平台决策科学、运行高效。
三是法律风险。融资平台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地方政府只需按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地方政府为平台公司进行融资担保与《担保法》规定相抵触,债权人权益缺乏有力的法律保护。这就要明确平台公司、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对平台债务风险的相应承担责任,并积极探索“贷转债”、地方国企担保的可行办法,保证融资活动平稳有序。
四是道德风险。地方财政支出具有刚性,地方政府固定资产多数是不能或不宜变现的资产,加上没有破产清算之虞,地方政府容易产生倒逼中央政府为地方债务兜底的道德风险。要防范这种道德风险,就要明确界定地方政府的债务责任主体地位,建立地方债务责任追究制度,以有效减少地方政府的负债冲动。
结合当前城镇建设融资模式弊端凸显,在地方债务风险引起社会普遍担忧的情况下,允许地方政府发债将带来以下五方面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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