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占斌:允许地方发债仅是开始(2)

张占斌:允许地方发债仅是开始(2)

一是地方政府作为举债主体,不仅要以自己的财产和财政收入担负起到期偿还义务,而且其项目确立和资金使用都必须纳入政府财政预决算体系,并接受人大和政协监督,项目可行性、债务偿付和资金使用效率将更有制度保障;

二是与银行贷款相比,债券利率相对较低而期限较长,有利于解决目前融资成本高、期限错配问题;

三是债券市场是一个规范的大市场,地方政府不仅无法利用行政力量进行干预,而且还要和其他政府的举债项目进行竞争,共同接受市场对项目可行性和政府信用的检验,可以大大降低地方债务的违约风险;

四是地方政府发行债券既能较好地满足城镇化建设的长期资金需求,也能在较长时间内分摊财务成本,实现地方政府信息优势和债券市场制度优势的有机结合。

结合中国国情和国际经验,在中央做出允许地方发债的政策创新之后,还有至少四方面的配套措施需及时跟进:

一是推进财税体制改革,优化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完善地方税体系,提高地方政府的债务偿还能力,夯实地方债务的财政保障基础;

二是厘清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和支出责任,中央可考虑通过加大财政转移支付承担部分地方公共服务的支持责任,减少地方政府的发展压力和借贷冲动;三是构建完善的地方债务信息披露和风险预警机制,通过财政审计、人大监督、债券市场信息披露等行政、市场手段促进地方债务信息公开,适时构建地方债务评级制度;

四是健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机制,可考虑设立专门的偿债基金,通过财政预算、投资项目收入划拨等途径充实基金账户,保证债务偿付有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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