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入规则伦理弥补责任伦理的不足。责任伦理仅仅是一种处理各种价值诉求的方法、一种伦理观,在实际决策中,什么样的预期后果可以容许人打破什么样的道德要求是不清晰的。这种模糊状态不但使责任伦理的论说能力先天受限、阻碍政治人物和社会公众的沟通,而且会对部分政治参与者本身造成困扰,甚至最终导致部分政治参与者逐步失去对道德规范的敬畏,堕入彻底的道德虚无主义,为徇私和贪腐留下空间。
对此,有学者提议中国共产党应该在责任伦理的基础上引入一种底线的伦理规范④,即设定一些在常规情况下不能超越的“道德底线”来弥补责任伦理的不足。这些底线由社会讨论来呈现,多个“底线”将构筑一个“决策之笼”,政治行动者必须在笼内行动。这既简化了政治行动者的决策,也更容易与外界沟通。这种做法实际上把信念伦理与责任伦理结合起来,把各种价值观弱化为消极的规则嵌入责任伦理中,从而为责任伦理提供一定的依据,使责任伦理对各种价值观的尊重得到体现。
以上所做的种种讨论都是从行为者在决策时如何处理各种价值观的关系展开的,基本前提是行为者本身有道德自律的能力。而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外部监督是非常重要的,明确责任伦理必须辅以规则伦理,可以为外部监督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指导。
(作者单位:成都理工大学)
【注释】
①②③[德]马克思·韦伯:《学术与政治》,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259~260页,第261页,第254页。
④何怀宏:“执政伦理—政治家的责任伦理”,《伦理学研究》,200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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