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接着讲,短期内,地方自主发债还较难成为地方融资的主要来源,融资平台在现阶段的城镇建设融资中仍将扮演重要角色,这就要求我们始终对地方政府性融资平台债务风险保持高度警惕,对各种风险分门别类,严格防范。特别是要在以下四个方面做好配套改革:一是推进财税体制改革,优化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完善地方税体系,完善中央与地方的税收分享制度,提高地方政府的债务偿还能力,夯实地方债务的财政保障基础,这是遏制地方政府债务扩张的关键。二是厘清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和支出责任,中央可考虑通过加大财政转移支付承担部分地方公共服务的支持责任,减少地方政府的发展压力和借贷冲动。三是构建完善的地方债务信息披露和风险预警机制,通过财政审计、人大监督、债券市场信息披露等行政、市场手段促进地方债务信息公开,适时构建地方债务评级制度。四是健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机制,可考虑设立专门的偿债基金,通过财政预算、投资项目收入划拨等途径充实基金账户,保证债务偿付有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
张占斌认为,在当前城镇建设融资模式弊端凸显,土地财政难以为继、地方债务风险引起社会普遍担忧的情况下,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了“允许地方政府通过发债等多种方式拓宽城市建设融资渠道”的决定,这等于是堵后门开前门。允许地方政府发债将带来一些益处:一是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债券,地方政府作为举债主体,不仅要以自己的财产和财政收入担负起到期偿还义务,而且其项目确立和资金使用都必须纳入政府财政预决算体系,并接受人大和政协监督,项目可行性、债务偿付和资金使用效率将更有制度保障;二是与银行贷款相比,债券利率相对较低而期限较长,有利于解决目前融资成本高、期限错搭问题。三是债券市场是一个规范的大市场,地方政府不仅无法利用行政力量进行干预,而且还要和其他政府的举债项目进行竞争、共同接受市场对项目可行性和政府信用的检验,可以大大降低地方债务的违约风险。四是有利于满足城镇化发展的融资需求。地方政府发行债券既能较好地满足城镇化建设的长期资金需求,也能在较长时间内分摊财务成本。
最后,他指出,允许地方发债固然为拓宽城市建设融资渠道开辟了一条新路,但如何操作得当,还需谨慎摸索。从邻国日本的历史经验看,地方政府债务经历了由中央预算内发债转向地方自主发债、由中央审批制转向央地协议制、由计划管理为主转向市场管理为主的发展历程。我国从1992年中央代发浦东新区建设债券到2011年财政部试点放行上海、浙江、广东、深圳四个省市举债,债务责任主体正逐步由中央政府过渡到地方政府,发展路径与日本等发达国家类似。从允许地方发债到最终实现地方自主发债,是一条改革探索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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