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案同判:法律义务还是道德要求

同案同判:法律义务还是道德要求

[摘 要]: 法律实践中的一个悖论是:一方面,司法裁判受到同案同判的拘束;另一方面,某些情况之下的特殊对待又被认为是合理的。要想化解这个悖论,必须仔细考察同案同判的基本性质。至少有两种同案同判的主张,其中的“强主张”认为,同案同判是不可摆脱的法律义务,因此只有在证明“表面上相似的案件并不是真正同案”的基础上,才能给予特殊对待;而“弱主张”认为,同案同判只是可被凌驾的道德要求,只要能够证明同案同判被其他的法律义务和道德要求所压倒,那么就可以给予特殊对待。通过考察同案同判的支持性理由,将会发现:同案同判的“弱主张”具有明显理论优势,所以同案同判只是可被凌驾的、与法律有关的道德要求,它本身并不是一项无法摆脱的法律义务。

[关键词]: 同案同判;同等情况同样对待;融贯性;公共性;保护合理预期;正义应以可见的方式实现

虽然“同案同判”很少被视为司法活动的基本原则,但由于它关系到普通民众是否被给予公平对待的切身感受,而成为不可忽视的司法要求。身处裁判之中的某人,在面对与自身情境相同或类似的已决裁判时,往往要求被给予同样的对待;他们同样也会因为没有被给予同样对待,以此为理由来对抗案件的裁判。然而,麻烦之处也在于此,他们有时却会通过强调自己的案件存在明显差异,借此追求一个截然不同的判决。对于后种情形,我们不能以过分简单的方式将它打发掉,这违反了同案同判的要求,所以是错误的。原因是,无论以何种角度关注同案同判,它都会包括两项更具体的要求:同案同判与异案异判。[1]刚才的情形由于存在吻合“异案异判”的机会,仍有可能被看作是对同案同判的支持、而非背离。不过,这个看起来相当成功的辩护,依然不能消除我们的古怪感,此时同案同判这个要求真的被遵守了吗?逻辑上包含在同案同判之中的“异案异判”的部分,不是反而成为摆脱同案同判之拘束的恰当借口吗?在我看来,这种古怪感意味着我们对于同案同判的理解过于表面,我们实际上并不真正掌握这个标准的准确意义,进一步讨论的必要性由此出现。现在让我用抽象一点的方式重组文章面临的难题:大多数人在表示尊重同案同判要求的同时,又会认为这并没有取消对某些情形予以特殊对待的可能性,并且认为这些特殊对待是正当的,那么这一切是如何发生的?本文就是用来解开这个难题,而且就像在文章最后会看到的一样,这个问题还会涉及对司法裁判之一般属性的认识。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李天翼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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