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将司法裁判视为某种“社会管理”的手段或者过分强调“调解”这类替代性纠纷解决办法( ADR) 的重要性,所付出的正是“法律的具体化”方面的代价。说的更严重一点,付出的其实是“法律”的代价,因为它原本就是为未来的行动提供指向的。
[52]颜厥安: 《公共理性与法律论理》,载《政治与社会哲学评论》2004年第8期。
[53]前引注[16],陈景辉书,第1页。
[54]关于受保护的合理期待、法律的可预测性与同案同判之间关系的讨论,请参见前引注[15],Marmor 文,p.189。
[55]哈特以同样的思路来批评霍姆斯“将法律等同于对法官将要做出裁判的预测”的主张,请参见前引[29],H. L. A. Hart,p.84。
[56]前引注[15],Marmor 文,pp.191-192.
[57]前引[15],Marmor 文,p.188.
[58]前引[15],Marmor 文,pp.188-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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