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祚继:积极稳妥推进土地制度改革(2)

董祚继:积极稳妥推进土地制度改革(2)

核心提示:《决定》提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这一规定,为盘活用好量大面广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促进“三农”发展提供了重大利好。

稳妥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决定》提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这一规定,为盘活用好量大面广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促进“三农”发展提供了重大利好。落实《决定》精神需要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是坚持依法推进。土地制度是农村的基础制度,土地问题是农村社会最大的民生问题。对于农村土地制度这样一个具有基础性、全局性、根本影响的制度变革,必须依法推进,强化法制保障。

二是坚持依规推进。土地要素的市场化配置程度明显滞后于劳动力、资本、技术等其他要素市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就不能不加快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就不能不加快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因此,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又必须以“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为前提。

三是坚持稳妥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既不能一味等待、无所作为,也不能一哄而上、急于求成,可按照合法先行、先易后难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一应充分利用现行法律空间先行开展流转试点,积累经验。《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的”,可以申请用地。这一规定,为以入股、联营方式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留下了法律空间,可以作为近期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的主要方式,先行开展试点,重点探索流转交易管理制度和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为适时扩大流转范围积累经验。二应以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再开发为对象,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试点,进一步探索流转路径。三应借助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平台,对按规划整治后形成的集体建设用地,开展流转试点。

切实做好集体土地扩权赋能工作

《决定》在坚持土地公有制前提下,对集体土地产权制度进行了重大创新,赋予农民更多的土地财产权利。对此,要全面准确把握。

一要坚持基本土地制度。一是坚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长期实践表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维护了农村土地占有和分配的基本公平,保障了长期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和谐,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制度特征。《决定》重申坚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既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应有之义,也稳定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最大预期。二是坚持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制是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成效最显著、影响最深远的成果,这一改革成果保证了土地权利的实现,解放和增强了农村社会活力,极大地释放了农业生产潜力。《决定》强调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不仅对近年来出现的一些质疑和争议起到了定争止纷的作用,也有效维护了农民土地权益,有利于农村社会稳定。三是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是从我国国情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国家粮食安全的底线。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