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祚继:积极稳妥推进土地制度改革(3)

董祚继:积极稳妥推进土地制度改革(3)

核心提示:《决定》提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这一规定,为盘活用好量大面广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促进“三农”发展提供了重大利好。

(二)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农村宅基地制度是按照“居者有其屋”目的逐步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度,这套制度长期以来对保证农民安居乐业、保障农村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现行农村宅基地制度存在的问题也日益突出,越来越难以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主要表现为一“少”一“多”。一“少”是指农村新增人口的宅基地需求合法合规的解决渠道少,如规划空间少、计划指标少、政策渠道少,导致农民建房困难,加重农民负担,并造成违法违规用地频发多发。一“多”是指存量宅基地总量大,闲置、空闲多,一户多宅、超标准占地问题严重,造成巨大浪费,并加剧了建设用地供求矛盾。

(三)探索建立“两权抵押”土地产权保护机制。承包地和宅基地是农民最重要的财产。一方面,由于法律禁止承包地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使农民失去了对这两项最重要土地财产的处分权,缺乏处分权也使其用益物权难以真正保障,巨额的农村土地资产因而成为“沉睡的资本”。另一方面,如果放开“两权抵押”,农民获得了包括处分权在内的完整产权,一旦抵押人无力赎回,被抵押财产权归债权人所有就形成事实上的土地买卖,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就会变为有名无实的空壳,本质上就改变了农村基本土地制度,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制度和组织制度都将受到冲击。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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