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社会强身必须落实人员最大限度行动自由。社会是有生命力的,她有一个完整的机体,政府是其中的一个器官,它具有很重要的作用,但不能代替其他全部社会器官。在众多的社会器官中,全体成员才是它们和整个社会机体的血液,社会人员最大限度自由行动,而且是复合社会自然规律的有序行动,才可以确保不断增强社会活力。一个事实是,大政府往往会忽视社会机体和社会成员本身的纠错、创生、调节功能,服务的工作做过了头,成了代办和越位,结果是压抑社会生命力。就像家长培养孩子,最大限度地放开手,让孩子自己去体验成长,绝对比把他关在家长营造的“安全”环境里更利于孩子身心。按照有条件的自由行动,政府严格依法不干预、社会主体事后依法承担责任原则,不断壮大社会机体,激发社会机能和活力。社会有活力,有创造力,人民有理性和自觉自主意识,政府只能作为一个正常机构存在,而不是全能政府存在。细细想想,参加社会活动,不论是挣私利,还是谋公益,那一事没有政府干预呢!可以不夸张地说,在任何一个城市的大街小巷,随意做些正经事,不犯法,不扰民,也立刻引来政府部门的“干预”。
当前,落实改革开放政策,一方面依靠经济理论、社会知识和方针、政策,另一方面还要凭借常识、情感、良知和责任心。简单的直接的自下而上的逻辑,有时候会到达意想不到的效果。
(作者单位:中共呼和浩特市委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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