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坚持行动自由的事后责任承担。新中国成立之初,由于各种资源都比较短缺,社会因争夺资源而滋生矛盾和冲突的风险很大,建立一种与社会资源现状相适应的计划经济体制具有客观必然性,这与社会主义制度特质和苏联模式的影响形成了合力。与计划经济相协调的传统的控制型社会就应运而生,它的逻辑是现有秩序,才有合理的分配。所以所有社会成员的行动,是提前设定在一个大集体环境里的,社会个体行动的对错与否,不取决行动本身的性质和意义,而是社会大集体的规则和利益,由于集体的活动原则和规则是提前制定出来的,所以不需要依据个体行为结果及影响,就可以判定一个个体要不要对其行为承担责任。市场经济是鼓励更有效创造社会财富的一种资源配置方式,它本身是生产力发展的体现,是建立在社会商品相对富足基础上的。就我国的国情和实际来分析,改革开放前的计划经济社会和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的特色市场经济社会,从结构和内涵上已经夯实了社会管理基础,而且过分严格和教条的社会管控体系,已经暴露出诸多社会问题,例如户籍制度与城市化、城镇化的矛盾,计划生育政策导致的人口老龄化问题,国家、集体所有的土地制度与土地作为在市场上自由交换的一种资源之间的不适应等等。以行动事后责任原则,研判时下的很多政策,都不通事理和情理,以至于很多事情不得不违背它的初衷,以迎合预先设定的管理规定,以做生意交税为例,缴税的数量应该依据买卖完成后的收益定,而不是注册登记时就得掏钱。总上,建立一种非集体性和非预期限制设定的社会管理体制的时代已经呼之欲出,在市场经济时代,判断一个主体行动的依据应该是行为之后产生的影响,而且影响必须由特定的社会成员提出来,这种影响的好与坏、利与弊,应由特定唯一的部门依据上升到国家层面的一种共识——法律,来做出公开透明的判断。依据人的行为后果裁定行动主体责任,不仅可以调动社会成员参与社会各种类型活动热情,而且可以推动人的内心自在自主意识的形成,健全完善的人格和人与人间的调处机能,从而减少社会死板苛刻的条文,预防权力寻租产生的腐败。
二、确保社会成员最大限度的行动自由
(一)自由之梦与自由之绊。行动自由是人类社会一直追求的梦想,探索宇宙空间和海洋世界的行动就是最好的例证,所谓的自由无非是超越时间和空间限制的能力。行动自由便利人们参与社会活动,是人成为社会和市场要素的前提,行动自由有利于激发社会成员创造财富。行动自由是人的情感的一种基本需求,最大限度的行动自由,可以满足人们对家庭、朋友情感寄托,是解决家庭分居分离的基本条件。当今社会妨碍自由行动的人为因素、体制因素很多,比如行政区划、户籍制度以及其他管制性管理。一个特定的社会之所以要通过若干的程序设定,限制社会个体盲目无序流动,主要是出于社会管理和公共利益需要。僵化和死板的管理已经与改革开放的社会潮流相违背,暴露出严重弊端,由于自由流动是本能,人们为了实现最大限度自由,必然通过种种手段去冲破设定的旧程序,旧程序对个体行动的积极性和社会活力束缚很大,同时在社会成员冲击限制性管理程序的过程中会滋生大量腐败。
(二)宽松的法律保护自由行动。一个自由行动的社会,必须有自由行动最大限度基础上的松宽的法律。法律是保障人口自由流动的护身符。尽管绝对的自由是不存在的,或者说只有对共识性的社会规范——法律的遵守,才能有更真实更有保障的自由。法律是怎么形成的呢?当然,关于法律的定义有很多,出于不同的目的和角度,它可以有无数种解释,但无论何种解释法律,它都摆脱不了利益纠葛,所以法律在本质上是,对涉及他人或者是公共利益的行为做出的强制性规范,法律的核心是调节交叉的利益,人与人之间的,或者是人与集体之间的。法律效力和个体行动自由博弈的结果是,个体以最大限度的单独行动,换取最大的个人利益,这在本质上鼓励了探索和创新,而不是通过与社会或他人发生特定法律关系,获得交叉的利益。建立在个体最大自由限度基础上的法律,才是社会必需的规范,它的强制力才有足够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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