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后,世人和世界的目光,再次凝聚到改革这一激动人心的主题上来,因为改革事关13亿多人的命运。当下,利益格局错综复杂,思想意识多元交叉,社会层级相互瓜葛,推动改革的阻力和困难可想而知,加之人们对改革本身认识上的缺陷,什么是改革?怎么改革?改革什么内容?社会上对这些基本问题含糊不清。在《决定》对顶层设计和宏观改革方向明确的前提下,有必要对改革的逻辑图线进行清厘,这种清厘本质上是对改革的一种理论和实践概括,但却是实现改革可操作性的一次探索。
一、深化改革开放的三个“限制性自由”前提
中央多次强调“改革胆子要大,步子要稳。”改革是为了推动社会向现代化转型,使社会管理水平有明显提高,使社会秩序更加和谐,使人民生活更加安全、公平、幸福。改革开放不能成为利益纷争、社会分化、矛盾冲突的导火索。要实现改革开放有序推进、人民共享的目标,必须有一个约定俗成的社会共识,坚定不允许动摇的共识,这是深化改革开放的前提。同时,深化改革开放必须把生产更多财富、推动生产力发展放在首要位置,其中核心是社会成员的观念和行为上的自由。笔者把限制性共识和以人为本的自由拙称为“限制性自由”。
(一)坚持党对改革开放事业的领导。《决定》强调“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坚决维护中央权威,不折不扣地执行中央决策部署,这不仅取决于党的先进性,更在于中国特殊的国情和使命使然。维护中央权威,就要以长远和全局眼光,看待利益格局调整,以奉献和牺牲精神,处理地方与中央、个人与组织利益关系。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要求,加强理论学习和党性修养,深化干部选拔、使用和教育制度改革,确保干部队伍政治素养好、工作能力强、大局意识突出,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水平。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更好的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事业,才能在追求社会解放、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自由自主的新征程中,取得更大的成绩。
(二)坚持对成长性“原罪”不追溯原则。发展和完善市场经济,建设现代社会国家,必须在全社会提倡弘扬宽容与和解,这不是什么新鲜的事物,更不是时令性的一种说词,但却是现今社会十分稀缺、弥足珍贵的一种价值。回顾我国改革开放和探索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历史,就会发现,无论是个人,还是某一特殊群体,其追求财富、参与社会活动具有很深的阶层阶级烙印,或者具有一种愤愤不平的压抑情绪。改革开放初期,在“黑白猫论”思想指导下,在国家尝试探索建立一种公平公正科学的创造财富与分配财富过程中,客观上形成了鼓励纵容快富暴富的宽容政策环境。全国工商联研究室主任陈永杰曾指出,“由于私人经济在最初发展时是处于受限制,甚至是禁止的非合法合规状态,当时私人经济的出现都或多或少存在着一些违反或冲破当时的法律、政策、规章甚至道德的行为。私人企业‘第一桶金’的获得是非正规、非规范甚至是非法行为,后来被社会一些人称之为个体私营经济的‘原罪’”。一些国有垄断企业,更是依靠垄断地位和国家政策扶持,迅速积聚起来惊人的财富,国有企业管理层以及员工享受了超出国情的福利待遇,原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步正发曾撰文指出“国有垄断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是其他行业平均水平的2-3倍,如果在考虑福利待遇上的差异及工作外的灰色收入,实际收入差距可能高达5-10倍”。除了经济,在政治及其他社会领域,依靠转型过程中的漏洞和倾斜性政策,获得与其劳动不相称待遇的人比比皆是。对以上种种不被社会大众认可的利益的反感和不满,正是催生深化改革开放的动力之一,但改革决不是“杀富济贫”,决不是“巧取豪夺”,决不是依靠某种强制力量,实现利益的再分配、三次分配或者是4次分配,改革是社会机能的修复和重建,是社会毒素和各种矛盾、风险的清除。对社会发展进步过程中出现的种种“原罪”性质问题,社会应有普遍宽恕的认识。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