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任官回避制度

中国古代任官回避制度

我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任官回避制度的国家。回避制度确立于两汉,成熟于唐宋,完备于明清。古代实行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防止裙带关系滋生,抑制盘根错节的地方势力,并保证官员任职期间免受人际关系的干扰,公正地履行职务。历史上,任官回避制度在巩固中央集权,预防权力腐败方面确实起到了一些积极作用。

中国古代任官回避制度,是随着对以血缘关系为基本准则的人事制度的否定逐步产生的,也是加强中央集权的需要。历史上,曾以血缘关系为纽带来配置权力,在这种权力运行的方式下,家族内部为权力而争斗,成为当时众多战乱的根源,且影响皇权的稳定。统治者意识到了亲属、血缘关系对政权的威胁以及诸多危害,对其进行限制,于是产生了回避制度。汉武帝时期采取了刺史不用本州人、郡国守相不用本郡人、县令不用本县人的措施。这些规定在当时并未形成不须触碰的法规,到了东汉后期,比较严格的规定出台了。

中国第一个关于任官回避的成文法规是东汉桓帝时期出台的“三护法”。“三护法”明确规定“婚姻之家”和“两州之士”不得“对相监临”,就是地方官员不得在姻亲之家所在地任职,或两个地方的长官虽然没有姻亲关系,也要回避籍贯上的对应关系(如甲州刺史是乙州人,则乙州刺史就不能用甲州人),以防他们用相互包庇对方亲属的办法搞权权交易。东汉选任地方官员过程中,“三护法”得到了实际的执行。如东汉官员史弼,他本应出任山阳太守,但由于岳父母家恰好在山阳辖内,于是史弼上书自陈应回避,被调任为平原相。

回避制度在隋唐以后得到丰富和发展,到了宋代,这一制度被细化,明代,经朱元璋的严格定制,其内容终至完备。综而言之,中国古代任官回避主要有亲属回避、地方回避、职务回避以及科举回避四种基本形式。

亲属回避。它是回避制度中最先确立的回避关系,“三护法”中即有。需要回避的亲属范围,历代各有不同,唐时主要限制在“大功”以上的近亲。宋代范围扩大,宋仁宗时出台的《服纪亲疏在官回避条制》,将避亲范围扩大到“缌麻”以上,即同一高祖父母名下的旁系和各种姻亲。亲属回避要求有直接血缘关系和姻亲关系的人员应避免在同一衙门,或有上下级关系的衙门,或互为监察的单位担任职务。(注:“大功”“缌麻”是五服中所列的两种孝服,表明不同的亲疏关系)

明清时,亲属回避的范围大致上包括直系、旁系血亲和姻亲。清代《大清会典》规定:凡叔伯、兄弟在同一衙门任职者,不论辈分,均以小官回避大官;如官职相等,则以后任回避先任。如系祖孙父子关系,其中一方为某部门长官,则属官回避长官,其余无论品级及任官先后,均令子孙回避尊长。总之,亲属回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使官员摆脱亲属关系的羁绊,避免腐败的发生。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李天翼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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