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对农村发展合作经济重要性的认识

吉林:对农村发展合作经济重要性的认识

摘要:尽管改革开放后得到长足发展,但还存在着缺乏覆盖全省的完整的组织体系、各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不平衡等问题。因此,有进一步加强引导和鼓励的必要。

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鼓励农村发展合作经济”是“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让历史悠久的合作经济在新形势下焕发活力,对于促进农村发展和农民增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自18世纪60年代欧洲出现最早合作社以来,合作经济在世界上存在和发展已有两个多世纪的历史。20世纪初,合作经济在中国开始出现。我党在发展合作经济过程中,一开始就把它同工人运动和农民运动结合起来。在革命根据地、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为坚持生产自给,打破敌人的封锁,创造性地把马克思主义合作经济理论同中国国情相结合、同中国民间传统的互助合作形式相结合。从农村合作经济领域来看,发展了农业劳动互助组、犁牛合作社、粮食合作社等。新中国成立后,合作经济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从1953年起,适应社会主义工业化的客观要求,我国广大农村开始了农业合作化运动。其进程分为互相衔接的三个步骤:农业生产互助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和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到1956年底,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农户已占全国总农户的96.3%,在所有制方面,基本上完成了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使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在中国农村取得巨大胜利。但是,当时的合作化是为了集体化,在1958年以后,合作经济急于向“集体制”过渡,由农村人民公社的集体所有制代替,结果走了一段弯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有步骤地取消了人民公社。1982年,《宪法》删除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条款,增补了“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其他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的条款。1983年初,党中央在《关于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中明确指出:“适应商品生产的需要,发展多种多样的合作经济”。至此合作经济又得以恢复一席之地。

纵观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合作经济发展的历程我们看到,农村合作经济是适合我国农村生产力状况的、深受广大农民欢迎的农村经济组织形式。而合作经济之所以受到挫折,就在于没有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合作制和集体制的关系,这正如合作制得以复归的原因恰恰在于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了合作制和集体制的关系一样。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坚持农村土地所有权,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显然并没有把集体制或集体经济同合作制或合作经济对立起来,而是在“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前提下,从“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角度再提“鼓励农村发展合作经济”。所谓合作经济就是“自愿联合在一起、通过组成联合所有的企业来满足他们的经济、社会与文化的需求与抱负的人们的自治联合体,他们按企业所需公平出资,公正地分担风险,分享利益,并积极参与企业民主管理(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2001年)”。我国《农业法》(2012年)规定:国家鼓励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自愿组成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坚持为成员服务的宗旨,按照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依法在其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有多种形式,依法成立、依法登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财产和经营自主权。据此,我们可以说,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宗旨是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推行农业专业化、市场化、产业化、现代化,不断满足农民生产生活中多方面的需要,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

我省是农业大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走过了不平凡的历程。尽管改革开放后得到长足发展,但还存在着缺乏覆盖全省的完整的组织体系、各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不平衡等问题。因此,有进一步加强引导和鼓励的必要。首先,各级政府要认真领会和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制度上指导农村合作组织加强制度建设和机制创新,在政策上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其次,各农村基层组织和相关涉农职能部门要积极引导农民建立多种形式合作社发展合作经济。主要有:以生产加工基地为依托的专业生产合作社;以农副产品流通企业为龙头的专业经销合作社;以供销社扶持和引导种植、加工企业或大户创办的专业生产和经销合作社;以供销社经营的骨干商品为龙头与经销户和农民联合创办的专业生产和经销合作社。再次,根据我省农业区域特点,各区域可因地制宜地发挥本地经济优势来确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模式:东部长白山地林农区主要发展以土特产品加工为主的专业合作社;东部半山农林区主要发展以水稻种植、野生动物养殖和水产养殖为主的专业合作社;中部平原农业区主要发展以玉米、大豆、高粱等种植业为主的专业合作社;西部平原农牧区主要发展以畜牧业为主的专业合作社。至于各城市的周边环城经济带则主要发展瓜果、花卉、蔬菜生产加工为主的专业合作社。最后,农民从微观上克服自身不足,在坚持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基础上,谋求新形势下农村合作经济的新发展。农业、工商、供销等部门可举办培训班,对乡村干部、农村经纪人和部分农民进行专题培训,并以办得好的合作社作为典型,组织干部农民观摩,推广合作社建设和发展经验,充分启发和调动农民发展合作经济的积极性。

(作者单位:吉林财经大学)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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