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职业化为中心深化司法改革

法官职业化为中心深化司法改革

核心提示:十八届三中全会为司法体制改革提供了破局的制度性构想,但在实践中如何前进则需要各地围绕全会精神矢志努力。11月下旬,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珠海调研时高度评价横琴法院的设置架构,认为这是建立公正高效权威司法体制的重要措施。

日前,随着横琴新区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相继揭牌成立,珠海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实现重大突破。其中,横琴法院实行法官员额制、全面取消案件审批制和审判庭建制,横琴检察院实行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等系列综合改革举措均为全国率先。在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之际,珠海横琴“两院”综合改革举措具有探路意义。

党的十八大之后,司法改革的蓝图已经愈来愈明晰。维护司法公正和确保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是我国司法改革的基本目标,去除司法体制的行政化倾向是改革的基本路径。司法改革始终是我国法治建设最核心的问题。回顾过去,司法改革如火如荼、从未停息,也取得了相当丰硕的成果,但鲜有顶层设计的体制性变革。这是因为司法改革很大程度上局限于司法系统本身,难以超脱现有司法体制的局限。时至今日,体制内的增量改革已越发接近自身功能与能力的极限,能够修补的差不多都修补了,不能修补的问题多是体制性障碍。十八届三中全会为司法体制改革提供了破局的制度性构想,但在实践中如何前进则需要各地围绕全会精神矢志努力。11月下旬,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珠海调研时高度评价横琴法院的设置架构,认为这是建立公正高效权威司法体制的重要措施。

淡化行政色彩,使机构和人员配置更加符合审判权、检察权运行的规律和专业化特点是此次横琴“两院”改革的一大亮点。马克思说:“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独立对于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极为重要。审判是一种个性化极强的职业活动,法官依据自己对事实和证据的判断、对法律的理解,对纠纷作出公正的裁判,为此,法官必须严格遵守中立性、合法性、终极性等职业要求,而这一切都有赖于法官的职业化地位。没有职业化的法官就不可能在复杂的社会利益纠纷中排除各种干扰,司法公正就没有保证。因此,司法管理体制改革,应当以推进法官职业化为中心来进行。珠海横琴法院取消了传统法院的设置模式,不设立各类审判庭,取消案件审批制。同时,推行“法官少而精、辅助人员专而足”的人员配备模式,可以将法官的精力集中于审判业务,而不被其他繁杂事务所干扰。值得一提的是,横琴法院仅配备8名法官,而且严格执行法官限额制,法官不得随意增减,只有法官员额空缺时,才能补入。这对法官精英化的要求可谓呼之欲出。

目前我国司法队伍中,被称之为“法官”的有19.6万人。这一支在任何国家的法官听来无疑是天文数字的庞大队伍,要在短期内迅速提高整体素质是不可能的,大幅度精简法官编制却是较为可行的操作方法。对精简后未被任命为法官但又基本胜任审判工作的,作为法官助理对法官负责。法院人员则建立相应的职业序列,包括法官序列、法官助理序列、书记员序列等等。让司法内部人员各司其职,最大限度地保障审判工作的公正、高效运作,是横琴法院推动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突破口。法官职业化是我国司法改革整体格局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凸显了司法改革对“人的因素”的关注,它与司法外部组织构造上的“非地方化”、内部组织管理上的“非行政化”一道,构成了目前和今后我国司法改革的完整取向。

珠海横琴被喻为“特区中的特区”,在改革推行过程中有着天然的优势,但不意味着其他地方的司法改革便裹足不前。事实上,一些地方法院已进行了不少有益的探索,深圳福田区法院、佛山中院正在推进审判长负责制改革。弱化行政色彩浓厚的庭室架构,取消庭长的案件审批权和人员管理权,建立新型的司法权运行机制,这种新型司法权运行机制的载体就是审判长责任制。或许,在追求司法公正的进程中,我们面临的唯一选择正是改革。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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