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疫苗无过错 受害者谁来赔(2)

北京:疫苗无过错 受害者谁来赔(2)

适当的善后,不应是仅仅惩罚施害者,还应当尽力保护受害者。所以,罚款3000万元之后,除了回应各界质疑、深入追究监管责任人,更要积极督促企业向消费者负责,运用多种手段寻找每一个接种人,正确应对由此引起的经济与精神损失。在目前我国没有设立专门的药害侵权救济特别法的情况下,可以用这3000万元罚款成立“潜在受害者基金”,避免以后受害人病情发作,没有救济途径。

应建立无过错补偿机制

面对日渐多发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我们不妨将建立救助基金的办法推广开来,筹集款项的范围也可以适当扩大,比如面向社会接受企业和个人的捐款等,充实资金为更多的受害者提供有效的帮助。

或许有人会想,有罚款的事故可以设立基金,那么像近来发生的“疫苗事件”,如果企业无责,又该如何补救呢?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无过错补偿制度。例如,美国国会于1988年通过并实施了《国家疫苗伤害补偿程序》,为接种疫苗给儿童造成的伤亡设立了无过错补偿制度,使受害者能够及时得到救济,由政府部门负责实施。这一法案的通过改变了传统的侵权行为赔偿需要首先通过诉讼划清责任。从1988年至2000年法案实施12年间,全美有1500多人得到11亿多美元的基金救济。

瑞典的问题疫苗受种者在申请民事诉讼前,可向保险公司或生产企业申请补偿金,所有的损害均可由国家或私立的健康保险报销。我国台湾地区卫生署也于1992年发布实施《预防接种损害救济要点》,亦属无过错补偿制度。

除了建立基金来实现有效救济外,还应当完善立法,从制度的层面对于相关的问题进行规制。立了法,有法可依,大家就都知道该怎么做了。比如规定打疫苗几天之内出现异常反应的,先救治再鉴定等等。其实,这本应该是最基本的常识,但在法规出来之前,这样的基本常识都不一定能成为共识。

疫苗本是防疫之本,应防患于未然。事前预防,防微杜渐是成本最低效率最高的做法。疫苗之痛,疫苗之殇,已经发生了太多。为了让那些承受巨大痛苦的家庭减轻些许经济上和精神上的负担,相关管理制度的完善和救助基金的设立已经迫在眉睫。

延伸阅读

偶合症能不能获得补偿

偶合症是指疫苗受种者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存在尚未发现的基础疾病,接种后巧合发病,其发生与疫苗本身无关。疫苗接种率越高、品种越多,发生的偶合率越大。比如体内含乙肝病毒的人如果注射了乙肝疫苗可能引发病毒数量级增长,导致死亡。2013年12月,湖南婴儿打疫苗致死,康泰公司澄清死于偶合症。为避免偶合症成为推诿接种责任的灰色地带,并尽可能增加对患者的保障水平,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应该将偶合症纳入补偿范畴。

事实上,早在1979年英国就制定了《疫苗损害赔偿法案》,美国在1986年制定了《国家儿童疫苗损害法案》,日本在1976年制定《预防接种法》。这些法律都未将偶合症单独列为免责项目。只要申请人符合疫苗受害相关性,英国就会给予12万英镑的免税补偿金,以减轻受害者或照顾者的经济障碍。日本也会给予包括医疗补贴、障碍年金、障碍儿养育年金、遗族年金等七种定额补贴。在美国,受害者只需证明因为接种疫苗导致伤害,并且之前没有因此类伤害或死亡提起民事诉讼,就可以自动获得25万美元补偿以及医疗、教育、就业、服务等多项补偿。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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