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疫苗无过错 受害者谁来赔

北京:疫苗无过错 受害者谁来赔

摘要:最近出现的“疫苗事件”并非首发,早在2009年,就有江苏延申和河北福尔两家企业生产的21万份问题狂犬病疫苗流向全国20多个省市,且被全部使用。事后两家公司合计被罚款3000多万元。

新闻背景

我国多地在较短时间内接连发生婴儿注射乙肝疫苗后重症和死亡病例,截至目前,已有17名婴儿死亡,这在疫苗接种领域几乎前所未有。这些生命不能承受的“疫苗之殇”,对每一个涉事家庭而言都是巨大的灾难。然而,由于我国疫苗管理与不良反应鉴定赔偿机制不健全,很可能这些受害家庭无法得到有效的救助。

国内疫苗事故鉴定难且赔偿少

疫苗,是现代医学对抗传染病的利器,中国每年接种的疫苗达10亿剂次,对于公共卫生与个体健康而言意义重大。然而,迄今为止世界上尚无绝对安全的疫苗,据疾控中心测算疫苗的不良反应率为百万分之一。中国每年至少都会有1000个孩子患上各种疫苗后遗症,80%以上会被判定与疫苗无关,而是由于受种者自身的原因产生“偶合”反应。即便有个别病例被鉴定为疫苗异常反应,根据卫生部“异常反应是疫苗本身固有特性引起的,是不可避免的;它既不是疫苗质量问题造成,也不是实施差错造成,各方均无过错”的定性,维权之路也难称坦途。

以近期出现的“疫苗事件”为例,1月3日,国家卫生计生委、食药监总局召开新闻通气会称:通过对深圳康泰涉湖南2个批次乙肝疫苗的检验和对企业现场的检查,以及对8批次产品检验结果回顾,未发现疫苗生产和质量存在问题。这就意味着,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受害家庭很可能得不到有效的救助。

目前,我国关于疫苗事故处理的规定有《预防接种后异常反应和事故的处理试行办法》、《全国计划免疫工作条例》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文件,其中规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具体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而地方政府往往缺乏具体补偿办法的出台,导致许多家庭在遭遇疫苗后遗症悲剧时还要面临维权困境。受害人没有索赔依据,便只能获得少许救济。山西疫苗不良反应受害者尚彩玲在打了三年官司之后不得不与厂家以10万元补偿和解就是个典型案例。即使有些地方出台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办法,也存在补偿数额过低的争议。且各地的补偿办法中,除广东省外,基本都是一次性经济补偿,并不另付医疗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其它费用。

此外,在相关文件中,赔偿都是针对伤残以后,但受害者最急需的其实是刚刚发病时的救治。遗憾的是,实践中往往会因为判定责任、追究责任延误患者最佳的治疗时间。

潜在受害者利益谁来关注

最近出现的“疫苗事件”并非首发,早在2009年,就有江苏延申和河北福尔两家企业生产的21万份问题狂犬病疫苗流向全国20多个省市,且被全部使用。事后两家公司合计被罚款3000多万元。

对于这样一笔罚款,不同社会群体的看法不尽相同。药监部门称这是“严肃处理”,然而很多网民却认为:3000万元听起来很多,但对此前获利颇丰的大企业来说不过是“毛毛雨”。更有人猜想,这3000万元罚款会不会成为同样有责的监管部门的“经费”?面对各种猜疑,当年官方并未给出明确回复。在笔者看来,比起“3000万元罚款金额是否合理,监管部门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更值得关注的问题是:潜在的21万受害者的利益怎样来保障?

处罚条款中说,由两家公司承担因接种其劣质人用狂犬病疫苗所需的补种费用。有关负责人说,“只要在疫苗刺激机体产生足够的免疫抗体之前人还没有发病,补种疫苗是有效果的”;再加上“截至目前,尚未收到问题疫苗导致的不良事件报告”,这些似乎保证了只要两公司掏钱给受害人“补种”了,也就万事大吉了。不过这类问题的“善后”,绝不该考虑得如此简单。

这21万份疫苗流向不是个个清楚,“受害人”不见得马上可以全部主动“补种”;其二,据资深医学人士介绍,狂犬病毒潜伏期少则十几天,多则几十年,危害不会如山西疫苗案那样集中显现,那些“未来”的伤害该如何对待?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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