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少华:刑法的目的及其观念分析

周少华:刑法的目的及其观念分析

【摘要】刑法的目的与刑罚的目的应当区分开来。否则刑法就会被当作实现刑罚目的的工具,这势必导致只强调刑法的惩罚性、报应性,而忽视刑法的其他社会功能的后果。在并合主义的刑法观下,刑法有其自身的目的。刑法的目的包括根本目的和直接目的:根本目的是维护社会基本秩序,直接目的则包括保护法益、预防犯罪、确认刑罚权和限制刑罚权。

【关键词】刑罚的目的;刑法的目的;刑法的基础观念

作为哲学范畴,目的是表示在人的有意识的活动中,按照自己的需要和对象本身固有的属性预先设计,并以观念形式预先存在于人们头脑之中的活动结果,是人对自身需要同客观对象之间的内在联系的主观映像。作为人造之物,刑法本身并无目的可言,因此我们所讨论的刑法的目的是指包含在刑法当中的立法者的目的,当然并不是指刑法具有某种“自主性”的目的,而是指包含在刑法当中的立法者的目的,亦即国家制定、实施刑法所欲达到的效果。刑法是规定刑罚的法律,所以从表面看,刑法似乎就是惩罚人的法律。但是,“惩罚人”显然并不是刑法本身的目的。因为在“惩罚人”的表象背后,完全可以隐藏截然不同的目的。比如封建家长制下父母对子女的责罚,同样是棍棒相向,既可能是基于“棒下出孝子”的理念促其成器,也可能是以“尊卑”之分维护家长权威,还可能是毫无由头的赤裸裸的暴力。于是,刑法的目的也就成为对刑法必要性的直接回应。目的的考察之所以重要,是因为目的的正当性决定手段的正当性,刑法自身的合法性,离不开对刑法目的的追问。

一、“刑法的目的”问题之凸现

历来的刑法学者,对于“刑罚的目的”都十分关注——盖因此问题关涉惩罚的正当性和国家刑罚权的合理化与合法化,在“刑法学上实极具价值”,因此不管在什么年代,有关刑罚的意义与目的的论文,都是汗牛充栋。[1]而对于“刑法的目的”,则很少有论及者。在日本刑法学界,真正开始关注刑法的目的问题的是木村龟二,在他之前,“关于刑法的目的,基本的论述是关于普通刑罚的目的的问题”,真正把刑法的目的作为研究对象的论著几乎没有。[2]而在我国刑法学界,“1997年以前,几乎没有人提出关于刑法的目的问题”。[3]

在讨论“刑罚的目的”时,也有相当的论者认为“刑罚的目的”与“刑法的目的”是一回事,或者虽然认为二者有所不同,但在具体讨论时,又常常不能将它们作清楚的区分。其实,刑法虽然可以被认为是“刑罚之法”,刑罚的目的与刑法的目的却不能被认为是一回事。日本刑法学者木村龟二指出:“刑法的目的固然与刑罚的目的有关,但与刑罚的目的是不同的概念,必须加以区别。”[4]我国台湾地区刑法学者翁国梁也认为:“刑法之目的,学者有称刑罚之目的者。实则刑法之内容,已包含犯罪与刑罚,故不若称刑法之目的为当也。”[5]不过,翁国梁先生虽注意到“刑法之目的”有别于“刑罚之目的”,但是究竟不同在何处,则未有论述。从其具体的讨论看,其实仍然是在说明“刑罚之目的”,只不过他认为称作“刑法之目的”更加合适而已。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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