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少华:刑法的目的及其观念分析(5)

周少华:刑法的目的及其观念分析(5)

第一,笔者赞同张明楷教授的观点,认为“保护法益”是刑法的目的——但,这只是刑法的目的之一。“惩罚犯罪”本身不是刑法的目的,而是保护法益的手段。这是因为,“惩罚犯罪”其实就是报应,而报应是刑罚的目的,刑罚作为刑法的手段,它的目的不能上升为刑法的目的。对于“惩罚犯罪”是刑法的目的之一的观点,张智辉教授已经作了非常透彻的批判,[22]笔者不再赘述。

第二,笔者接受刑法的目的具有层次性的观点。但是,对于刑法目的层次的划分,显然存在两种不同的方法:一是依据整体与部分的方法来划分,如张明楷教授;二是以长远与直接的方法来划分,如许道敏博士、张智辉教授。笔者认为,在确定刑法的目的时,应该将“刑法”看成是一个整体;我们所说的刑法的目的,应该是整体意义上的刑法的目的。刑法的某一个部分(具体制度、单个规范或者某一类规范)的目的对于刑法整体目的的建构和实现虽然具有基础性的作用,但任何一个部分的目的都不能称作“刑法的目的”。亦即,刑法的目的既不同于刑罚的目的,也不同于刑法个别规范的目的以及它们的相加。如果刑法每一个部分的目的都可以被放大成“刑法的目的”,刑法就会有无数个目的,最终的结果可能就是使刑法丧失目的。基于这个理由,笔者不采取第一种方法来确定刑法目的的层次,而是更认同第二种方法。

第三,在第二种方法下,笔者认为刑法的目的可以分为根本目的和直接目的。我所谓的“根本目的”,与张智辉教授所说的“最终目的”意义相同,即,它是“维持现存社会的生存条件”,我则将其表达为“维护社会基本秩序”。

第四,笔者不赞同“权利保护”是刑法的“终极目的”的观点。笔者认为,权利保护即法益保护是刑法的直接目的,而不是终极目的。既然,惩罚犯罪不是刑法的目的,法益保护才是刑法的目的,那么“权利保护”当然是刑法最直接的一个目的。刑法规范虽然表现为对危险行为的禁止,但实际上,每一个刑法规范都是以一定的法益保护为目标的。正因为如此,我们才称刑法所禁止的危险行为为“法益侵犯行为”。如果不是具有法益侵犯性,行为就不可能进人刑法评价的范围;如果不是为了保护法益,也就没有设立刑法规范的必要。因此,“权利保护”或者说“法益保护”是刑法最重要的直接目的。

第五,笔者赞同“确认刑罚权”和“限制刑罚权”是刑法的直接目的的观点。但是,这只是从刑法对国家的作用出发所确定的刑法的目的。其实,刑法除了具有对国家的作用之外,它还具有对社会及社会一般成员的作用,从这一方面的作用出发,刑法应该还有其他的直接目的,并不限于“确认刑罚权”和“限制刑罚权”两种。

第六,笔者赞同“预防犯罪”是刑法的直接目的。但是,与上面一点的情况正好相反,这只是从刑法对社会及社会成员的作用出发所确定的刑法的目的;而且,即便是从刑法对社会及社会成员的作用出发,刑法的目的也不只是“预防犯罪”,还应该包括“保护法益”。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刑法的目的包括根本目的和直接目的。根本目的就是维护社会基本秩序;直接目的则包括保护法益、预防犯罪、确认刑罚权和限制刑罚权四种。其中,“预防犯罪”的刑法目的当然包含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两个方面。一般预防目的主要通过刑事立法活动来追求,特殊预防目的则主要通过刑事司法活动来追求。[23]

(三)本文观点的基本理由

对于自己的上述观点,笔者提出以下论证理由。

第一,秩序是人类生存于社会的最基本的需求,正是这种需求,成为法律产生的最主要的动因和依据;人的其他需求,只有在社会基本秩序存在的情况下始能得到满足。犯罪是对社会基本秩序的严重侵犯行为,而刑法则是解决犯罪问题的基本手段,因此,维护社会基本秩序理所当然是刑法的根本目的。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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