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少华:刑法的目的及其观念分析(4)

周少华:刑法的目的及其观念分析(4)

三、“刑法的目的”之具体考察

刑法的目的,就是国家制定刑法想要追求的结果。刑法目的的确定,对立法和司法都具有重要意义。在前者,目的的确定意味着刑法正当性、合理性的证成;在后者,目的的确定则意味着对刑事司法活动目标、宗旨和意义的明确。[15]那么,刑法的目的究竟是什么?

(一)我国刑法学者的刑法目的观

高铭暄教授主编的《新编中国刑法学》一书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第1条规定,刑法制定的目的就在于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是制定刑法的目的的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是密切联系、有机统一的。[16]

张明楷教授认为,我国《刑法》第2条既是关于刑法任务的规定,同时也关于刑法目的的规定。根据该条的规定,可以认为刑法的目的就是保护法益。惩罚犯罪本身不是刑法的目的,而是保护法益的手段。张明楷教授还认为,刑法的目的基本上有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刑法的整体目的,即保护法益;第二个层次是刑法分则各章规定的目的,它是由分则各章和有关规定体现的;第三个层次是各个条文的目的,是由条文的具体规定体现出来的。[17]

许道敏博士认为,在实践活动中,目的往往具有一定的层次性。就刑法的目的来说,刑法的制定首先在于维护人们的权利,而要实现这一目的,就不能不以法律的形式赋予国家刑罚权。同时,为了保证刑罚权的发动不违背赋予刑罚权的初衷,又必须以刑法对刑罚权加以限制。因此,刑法的目的就是:(1)确认国家刑罚权;(2)对国家刑罚权进行限制;(3)对权利进行保护,这是刑法的终极目的。这样,确认和限制刑罚权,实行权利保护,就构成了刑法不同层次的目的结构。[18]

张智辉教授认为,刑法的目的包括制定和适用刑法所直接追求的目的以及制约并通过这种直接目的最终所要达到的目的两个方面。详言之,刑法的直接目的是预防犯罪,而最终目的是维护现存社会的生存条件。[19]

(二)本文的基本立场

如果根据我国《刑法》第1条的规定来确定刑法的目的,理所当然就会得出刑法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结论。但是,如同报应不是刑法的目的一样,惩罚犯罪也不是刑法的目的。这里涉及的问题是,对于“刑法的目的”的界定,究竟是根据法律所宣称的“目的”来确定,还是根据刑法自身的性质及其所具有的功能来确定?

笔者认为,法律(包括刑法)的目的,应该根据法律自身的性质及其应当追求的正义目标来确定,而不是仅仅根据立法者所宣称的“目的”来确定。如果法律实际所选择的价值目标与立法者宣称的目的相悖,或者各种制度技术要素并不能确保这些目的的实现,这种状况就会导致法律的“不合目的性”.正因为如此,怀疑法律有目的的论者就认为:“法不是一个具有自身目的的、独立存在的制度,相反,法只不过是一个工具——制订和实施法律的人可以通过它实现在其他方面确定的政策和目标的工具。”[20]的确,这种状况可能经常会成为一种事实,法律因此可能偏离自身的目标而沦落为政治的工具。所以,我们追问的“刑法的目的”,应该是建立在正义观念基础之上的应然意义的目的,而不只是立法者以明文规定所宣示的目的。正如拉德布鲁赫所说:“如果有人提出关于法律目的的问题,那么它不是关于创造了法律的、经验目的的确立问题,而是关于能够与法律相比较的、超验的目的理念的问题。而这个问题的答案只能通过这样一种思考来获得,除了正当性价值之外,法律确实并且适合位于正当性的绝对价值意义也可以被赋予绝对有效性的价值中的那一些价值服务。”[21]一种体现了人性关怀的终极价值的刑法目的,可以用来衡量刑法自身的正当性、合法性,并有效对抗当权者以自己的目的取代刑法的目的、以刑罚的目的遮蔽刑法的目的。相反,一种背离人性和正义的刑法必然丧失独立的品格,沦落为权力对权利进行压制、践踏、甚至剥夺的暴力工具。

在这一理论前提下,笔者认为我国《刑法》第1条和第2条可以作为我们确定刑法目的的一个依据,但它们并不是唯一的依据。制定刑法的必要性、现代刑法的基本价值理念、刑罚的正当性根据等,都可以成为我们探求理性的刑法目的的出发点。由此,笔者对上述关于刑法目的的观点发表如下看法。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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