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大陆刑法学者以往在刑法理论中讨论目的问题,也“多是关于刑罚的目的”。首次提出“刑法的目的”的是张明楷教授所著《刑法学》(1997年版)一书;随后,高铭暄教授主编的《新编中国刑法学》(1998年版)也有专节讨论“刑法的目的”[6]曲新久教授在其《刑法的精神与范畴》一书中,也提到了“刑法的目的”,认为“刑法的目的就是国家制定刑法和适用刑法主观上所希望达到的结果”;但是,对于刑法究竟有哪些目的,他并没有作具体的讨论。[7]在较新出版的张智辉的《刑法理性论》一书、许道敏的《民权刑法论》一书中,则都专门讨论了刑法的目的问题。[8]这表明,学者们已经逐渐认识到,刑法的目的与刑罚的目的不是同一个问题,以及,如同“刑罚的目的”问题在刑法理论中的地位非常重要一样,“刑法的目的”问题所具有的价值亦不容忽视。
二、“刑法的目的”与“刑罚的目的”之区分
张明楷教授在他的《刑法学》教科书中,不仅在“刑法概论”一章讨论了“刑法的目的”,而且还在“刑罚的观念”一章讨论了“刑罚的目的”,[9]可见他对二者是作了明确的区分的。对此,张智辉教授对“刑法的目的”和“刑罚的目的”的关系,作过充分的说明。他认为:“刑罚的目的虽然是刑法目的的重要方面,但是不能完全等同于刑法的目的,更不能取代刑法的目的。因为刑罚只是刑法用以惩罚犯罪的手段,刑罚的目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刑法的目的,并且包含在刑法的目的之中,但是除了刑罚的惩罚功能之外,刑法还具有其他功能,如规范功能、保护功能、价值评判功能等。刑法在发挥这些功能时所追求的目的是适用刑罚的目的所无法包容的。可见,刑法的目的是刑罚目的的上位概念,它比刑罚的目的包含着更丰富的内涵,比刑罚的目的延伸的范围更广。”[10]
笔者基本赞成张智辉教授的上述观点,但是,对于“刑法的目的”和“刑罚的目的”应当加以区分的理由,笔者愿意从另一个角度加以解释。
(一)技术层面的分析
笔者是将刑法看作一个系统,而刑罚则是构成该系统的一个要素。系统的意义在于它的功能,系统的功能虽然取决于要素的功能,但是,系统的功能又不等于要素功能的简单相加。因为,系统的功能不仅取决于要素,还取决于要素之间的特定结构;换言之,如果要素之间的结构发生变化,即使每个要素的功能都保持不变,这个系统的功能也有可能改变。因此,要素的功能虽然也可以成为系统的功能,但是系统的整体功能通常却不是直接地以各个要素的功能表现于外的,系统整体的功能高于各要素的功能之和。如果我们把法律的目的理解为法律功能所具有的效果,那么就可以认为,刑法的整体目的也应当是高于它的每一个要素的目的,而且还高于它们的相加;这样,刑法的目的就不一定是直接以它的每一个构成要素的目的表现出来的。刑罚并不是刑法系统唯一的要素,刑法系统的要素还包括刑法规范、刑法原则等,因此,作为要素的刑罚的目的,当然不能取代刑法的目的,我们不能把刑罚的目的当作是整个刑法系统的目的。刑法的某一要素的目的不等于刑法的整体目的,刑法的整体目的也不是它的各个要素的目的的相加。但是需要说明的是,刑法的某一要素的目的完全可以被包含在刑法整体的目的之中,比如刑法的预防犯罪目的中就包含着刑罚的特殊预防目的,也就是说,特殊预防既是作为刑法要素的刑罚的目的,也是刑法自身的目的。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