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网络反腐中所涉及的对普通人物侵权之分析
以上所述都是基于这样一个基本的前提:就是被爆料者是官员。但是在网络反腐中又难免会涉及一些“无辜”的普通人物。普通民众享有哪些权利?对他们权利的侵害又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这是在网络反腐中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对于他们是否“被侵权”要看具体情况。如果是揭发官员的过程中必须爆料这些普通人物否则不足以揭发该官员的贪腐等问题或者不足以形成网络舆论促使纪检监察机关介入调查时,那么这时候对这些普通人物是不构成侵权的。这是由网络反腐的本身特点所决定的,从目前网络反腐的案例来看,最典型的就是“香艳日记”和“不雅视频”事件中涉及的“女主角”。在这两个案例中,前者只有爆料日记的内容才能揭发韩峰局长的问题,而爆料日记内容就必然会牵扯到其中的“女主角”;后者就更不必说了,如果只爆料“雷政富”的照片就没有任何意义。而且这些“女主角”虽然不是明星或官员,但一旦与代表公权力的官员有染,也就成了公众人物,因为正是她们助推了腐败的滋生,正是她们使得权色交易成为现实。公众人物与普通人物之间没有一个明确的界限,在一定条件下,他们是可以相互转化的。在“香艳日记”中涉及的“女主角”大多本身就是公务员身份,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爆料日记还是爆料艳照都是在情理之中的,并不会侵犯到“女主角”的所谓“隐私权”。当然,她们本身毕竟不是官员,所以对她们的爆料必须以“必要”为前提,如果超出了必要的前提,就可能变为侵权了。就拿“香艳日记”来说,爆料日记内容本身就足以揭发“韩峰局长”的问题了,但是网友却人肉搜索了“女主角”的姓名、工作单位,甚至家庭住址和个人照片,这显然已经超出了揭发官员贪腐的“必要性”,这时候的“人肉搜索”者就构成对“女主角”隐私权的侵犯了。而且事后证明网上人肉搜索的照片,并不是“香艳日记”真正的“女主角”,在这种情况下,人肉搜索者就侵犯了这些所谓“女主角”的名誉权。
二、网络反腐中侵权者可能承担之法律责任
(一)网络爆料者可能承担之法律责任
上面已经分析,如果在爆料中侵犯了官员或“无辜”普通人物的权利,则构成侵权,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侵权者可能涉及两个层次的法律责任,第一层次是民事责任的承担,主要表现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第二层次是刑事责任的承担,这一层次上可能涉及两个罪名:一个是诽谤罪,一个是诬告陷害罪。但无论可能涉及的是民事责任还是刑事责任,主观上都要求是故意,即有故意败坏他人名誉或故意陷害他人的主观心理态度。如果网络爆料“严重失实”,但是由于是过失,则爆料者不必承担任何责任。侵权者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既要看造成的后果,也要考虑其爆料时的主观心理态度。从目前中国的国情来看,对于涉嫌“诽谤”或者“诬告陷害”的爆料者应以承担民事责任为主、刑事责任为辅的责任方式较为恰当。确实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还需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该条件和程序将在第三部分论述)。
(二)顶帖人、人肉搜索者可能承担之法律责任
网络的虚拟性、隐蔽性使得人们很难判断网络爆料的真实性,且由于人们对腐败的深恶痛绝,一旦有网民揭露腐败,公众往往会踊跃参与评论、顶贴抑或人肉搜索。这种心情或做法应该给予一定的理解和宽容,这也是我们当前反腐需要的良好氛围。如果人们对腐败现象熟视无睹,事不关己,高高挂起,那是我们党的悲哀,也是我们民族的悲哀。所以,不仅不能限制民众参与评论、顶贴、人肉搜索,相反还应该给予一定的鼓励和支持。将“人肉搜索”恶意用于揭露他人隐私,那当然是群体暴力;将“人肉搜索”善意用于惩恶扬善,那是社会正义的体现;而将“人肉搜索”用于反腐败,那就是公民权利的觉醒和回归。“人肉搜索”需要的是规范,而不是妄言取缔或者其他。[7]当然,宽容和理解,鼓励和支持并不意味着纵容侵权,如果最后经有关部门确认是恶意顶贴或者人肉搜索,则该顶贴人或人肉搜索者应对被爆料者损害的扩大部分与网络爆料者承担连带责任。构成“恶意”应该是以下两种情况:第一,明知是虚假的或者是故意陷害他人的爆料仍然执意顶贴或人肉搜索;第二,经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认定是虚假的爆料并经网络或其他媒体公开证实,而仍然执意顶贴、恶意中伤、人肉搜索。当然顶贴者或者人肉搜索者有新的证据证明被爆料官员可能涉嫌贪腐或违反党纪、政纪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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