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摄是分享还是侵权

屏摄是分享还是侵权

今年春节期间多部电影热映,某男艺人在社交媒体发文点评《飞驰人生2》,并配发了3张拍摄的电影画面,一时间,“盗摄”话题引发广泛争议。很多人疑惑,自己买票进电影院,只是在电影放映时拍了几张照片,这样的屏摄算“盗摄”吗?是否属于违法行为?

屏摄超出“合理”范围会侵权

提起“屏摄”,观众并不陌生,近年来多次被业内人士提及,此前曾多次引发争议。今年春节档的票房冠军《热辣滚烫》也是屏摄的重灾区。电影上映第一天,微博上就发布了“拒绝盗摄,文明观影”的提醒,但在影片上映后,仍然有不少网友发布了在影院拍摄的贾玲瘦身后的照片,并上传到社交媒体。

“屏摄”通常指的是观众在电影院观影期间,用手机等设备拍摄大银幕中的电影画面的行为。如果在电影院内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屏摄,并进行传播,甚至用于商业,则被称为“盗摄”,“盗摄”通常被认为是受经济利益驱使的盗版行为。我国法律上没有“盗摄”这个说法,同义替换一般会说“偷拍、偷录、盗版”,包括未经他人允许偷拍他人照片,或是对被禁止拍摄的美术作品进行拍摄、对电影院里上映中的电影内容未经允许拍摄成视频等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的规定,“盗摄”行为涉及著作权中的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版权侵权的认定需判断使用行为要件及版权限制规则的适用。其一,判断行为人是否实施了专有权利所控制的行为,盗摄电影画面属于复制权所规制的,将其上传至网络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所规制的,因此盗摄的对象无论是一张静态画面还是一段短暂动态视频,在使用内容达到独创性表达的情况下,使用数量的多少并不影响使用行为要件的判断。其二,合理使用的判断包括四个要素,即使用行为的性质和目的、被使用作品的性质、被使用部分的数量和质量、使用对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如果作品使用属于“合理使用”,那么该行为免于版权侵权的认定。否则,在缺乏版权限制规则适用的情况下,作品使用则属于侵权行为。因此,电影院中的盗摄行为一般难以符合合理使用,其属于版权侵权行为。

有些观众在观影时有“屏摄”行为,一个照片或小片段,用于自己欣赏、亲友分享、个人研究、课堂教学等,为了评价或评论某个已发表的作品,该行为与“盗摄”在主观恶意方面是存在区别的。但随着公众对文明观影需求的提升,“屏摄”行为在观影时难免会对他人造成影响,故而受到舆论批评与道德谴责。当然,“屏摄”行为如果超出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观看电影时拍摄照片并发送到社交媒体等行为有可能会侵犯了电影版权方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缺乏版权限制规则适用的情况下同样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删除;对拒不听从的,有权要求其离场”。同时,第五十四条规定,有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情形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一般情况下,影院为了维护片方利益及观影秩序,往往会在“观影须知”中明确观众不得有拍摄、录音、录像等行为,如果观众在观影过程中存在上述行为,可能构成违约,影院工作人员有权制止,若对影院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早在2019年10月,电影《少年的你》就发布微博委婉劝导:“留住美好,不需要举起手机对准银幕。和身边的人,在黑暗中达成默契。不录不拍,一起守护电影《少年的你》。”2023年1月,《流浪地球2》等七部春节档影片联合发表倡议书,倡导大家“联合抵制盗版,严防盗录盗播”。就在不久前,国家版权局官方微博还发布了雷佳音出演的保护电影版权的公益广告,明确提出“观看过程,放下手机,不要屏摄”。

侵犯著作权最高可判10年

电影的盗版传播问题屡次引发关注。所谓盗版,是指未经著作权人或邻接权人的许可,将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等进行复制、发行的行为。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各种类型的作品、制品都可能成为盗版的对象,例如小说、影视剧、图书、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等。通常情况下,盗版行为多种多样:如在观影的同时对电影进行录制,就会成为盗版复制品的侵权源头;如将盗版内容上传到某网站或进行存储的即为传播行为;再如对该盗版内容复制之后进行销售予以牟利的行为,均为违法行为。

2016年6月至2019年2月期间,马某等四人勾结影院工作人员,非法获取电影母盘和密钥,利用高清设备翻拍、复制《流浪地球》《疯狂的外星人》等上百部电影,将盗录复制的影片销售给“影吧”经营者,从中牟取不正当利益。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电影作品,共同实施制售盗版影片的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巨大且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法院最终对四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并处罚金60万元至55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以及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等构成侵害著作权行为,侵权行为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如果侵权行为同时损害了公共利益,还应承担行政责任,由主管部门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在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对侵犯著作权罪的规定,是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未经授权传播提供盗版资源行为,情节严重的,将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在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梁某侵犯著作权一案中,判决明确了侵犯著作权罪“未经授权”及侵权影视作品的数量认定等法律适用问题,依法追究组织者及主要参与者的刑事责任,严厉打击了严重侵犯电影著作权的犯罪行为。自2018年起,被告人梁某指使王某等人开发、运营“人人影视字幕组”网站 及 Android、IOS、Windows、MacOSX、TV等客户端,指使谢某等人从境外网站下载未经授权的影视作品,翻译、制作、上传至相关服务器,通过所经营的“人人影视字幕组”网站及相关客户端对用户提供在线观看和下载。“人人影视字幕组”网站及相关客户端内共有未授权影视作品32824部,会员数量共计约683万人,非法经营数额达1200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作品,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梁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

当心陷入盗摄违法产业链

生活中,观影者出于分享需求的表达,常常在观影时拿出手机拍一段,殊不知,这些拍摄的院线电影正片、彩蛋的照片或小视频,在社交媒体分享的同时很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行非法牟利,让自己无意间成为侵权行为的源头。

随着网络传播的便利化和回报的高收益,盗摄行为的低门槛使得盗版电影产业已形成从盗摄到转卖牟利的产业链。不法分子盗摄电影后转卖给网站或个人,网站和App通过短视频、公众号、网盘资源等方式吸引观众观看,再通过广告等形式牟利。笔者认为,规范盗摄行为,不仅要依靠法律的强制力,也依赖于观众的自控力和公德心;同时,影院应当做好禁止盗摄的提示,让观众了解并遵守。观众在观影时避免出现拍照、摄影等行为,既是文明观影的良好体现,也是杜绝侵权行为发生的最好方式。如果观众想分享影片内容到社交媒体,可以使用官方发布的海报、剧照、片花,或者影院展出的海报。

此外,生活中还有些人出于各种原因观看、下载盗版影片,甚至出现随意分享、转发盗版影视链接的行为,不小心就成为盗版影视的传播者。全力打击电影盗版,法治是关键。不仅需要版权方和播放平台加大版权监管力度,执法监管部门加大打击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责任人,更需要从观影者出发减少盗版观看。观影者是整个盗版电影传播的最后一环,因此,我们都应该从规范自身行为做起,尊重正版、抵制盗版,提升版权意识,激发电影产业创新创造活力,营造良好的文娱环境。

(作者单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张弛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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