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强制措施之限制。根据2013年1月1日生效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逮捕等强制措施。但是对于网络反腐中涉嫌刑事犯罪的,宜只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较为恰当。只有当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最终判决该爆料者构成“诽谤罪”或“诬告陷害罪”的,再由人民法院决定对该爆料者实行逮捕措施。
3.管辖问题。根据2013年1月1日生效的《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中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如果两个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的,则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网络反腐实践中,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很有可能就是被爆料官员所在地,在这种情况下,鉴于被爆料官员在当地深厚的官场人脉,应该由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更为妥当。
上述追责程序之建立,都是建立在受害人是被爆料官员这一前提之下,如果受害人是普通人物,则适用现有法律的规定。
网络反腐取得的成效有目共睹,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后,无论是利用网络揭发“贪腐官员”的数量、爆料的准确率及反腐机关反应、处理的效率都有所提升,网络反腐已经成为当前中国反腐中不可或缺的一种方式。对此,我们应该予以鼓励和支持。但是如何使网络反腐在法治化的轨道上可持续地、健康地运行,使得网络反腐中爆料的准确度、可信度进一步提升,将网络暴力、人肉搜索带来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并使其最终与其他反腐方式有机结合,真正做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9],在当代中国是一个重大课题,值得学者们进一步研究。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新一届领导集体对反腐败高度重视,反腐败立法应该很快会实现。希望在未来的反腐败立法中对于网络反腐这一形式,特别是网络反腐中涉及的侵权与普通网络侵权的区别给予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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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史永铭,高立龙.论网络反腐的监督功能[J].行政管理改革,2011, [11].
[9]习近平.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 坚定不移把反腐倡廉建设引向深入[N].人民日报,2013-01-23.
(高亚军,长安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侵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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