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网络服务提供者可能承担之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应该承担侵权责任:一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二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不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但被侵权人通知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而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在这两种情况中第一种情况网络服务提供者是恶意,其承担侵权责任无可厚非,合情合理。但是在第二种情况下由网络服务提供者来承担侵权责任似乎在网络反腐中行不通,理由是:《侵权责任法》是2009年12月26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而网络反腐虽然起始于2008年,但真正被人们重视是在2010年以后的事,也就是说当时的立法者并没有预见到网络反腐在中国大地的兴起,其在制定《侵权责任法》时只是针对普通网络侵权的;一旦有人在网上爆料官员的贪腐、违纪行为,被爆料官员都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屏蔽、断开链接,那么网络反腐还有意义吗?在这种情况下,民众对官员的知情权、监督权又如何体现呢?基于此,《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第二种情况在网络反腐中分解为如下两项似乎更为妥当:一是如果所曝之料没有相应的证据支持,且被爆料者通知其删除、屏蔽、断开链接,而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这些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爆料者承担连带责任;二是虽然网络爆料者提供了一定的证据材料,但最后经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认定被爆料官员并未违反党纪、政纪或法律的规定,且书面通知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而网络服务提供者未采取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爆料者承担连带责任。
总之,网络反腐中对官员爆料所涉及的侵权应该有别于普通的网络侵权,希望在未来的反腐败立法中对这一情况予以重视。
三、网络反腐中追责程序之构建
虽然由于爆料者等在网络上的隐蔽性、匿名性,使得其举报行为具有低风险性,但在网络反腐实践中,还是难免遭受被爆料官员的打击报复,如因网上发帖举报“官二代”作弊而被跨省刑拘的王鹏案,因网上发帖批评政府违法征地被两次“跨省追捕”的吴保全案,因网上发帖举报政府违法“租”地而遭跨省抓捕的王帅案,无一不透露着与时代发展极不和谐的悲剧,而这些或许只是冰山之一角。如何保护网络反腐人士之人权不被随意践踏,是网络反腐可否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也是我们必须深思的一个课题。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网络反腐人士,在涉嫌侵权时,应该建立保护性的追责程序。
(一)严格网络管理
为了保护网络反腐人士的人权不被侵犯,及被爆料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一定的保护,客观上要求完善现有的网络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是在网络管理中实行“前台匿名注册、后台实名登记的有限实名制”[8]。前台匿名注册可以防止被爆料官员打击报复,后台实名登记可以使侵权者有效地承担法律责任。但这里仍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谁或者哪一级的部门有权调阅网络爆料人、顶贴人、人肉搜索者的真实信息?这值得研究。如果是被爆料官员或其所在地的政府部门有权调阅的话,这和网络实名制是没有太大的区别的,网络爆料人、顶贴人、人肉搜索者仍然会遭到被爆料官员的打击报复。
(二)严格追责程序
1.司法程序之启动。对于确实需要追究网络爆料者、顶贴者、人肉搜索者之法律责任的,应该符合一定的程序。对于民事责任,应该由被爆料者自己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被爆料者主动要求追究;二是需要上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由上一级通过复核决定是否应该通过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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