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隐私权”问题。
从目前网络反腐的实践来看,网络爆料的“日记门”“开房门”“艳照门”“表哥”“房叔”“房婶”“房爷”“房妹”等事件基本上都涉及人们平时所理解的隐私问题,浙江大学政治与行政管理系主任陈剩勇就认为“这对官员隐私的尊重不够,甚至触犯法律。”[4]但是官员作为靠纳税人的钱来生活的这样一个公众人物,到底有没有隐私?或者他的隐私权到底有多大呢?这是值得我们探讨的一个问题,直接关系到对在网上爆料者的“侵权行为”的认定,这实际上涉及私人生活领域和公共生活领域的界限划分问题。二者的区分主要看是否涉及到公共利益,如果没有涉及公共利益,那它就是个人的私人生活领域,官员有权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隐私权;相反,则是公共生活领域,而在公共生活领域官员是无所谓“隐私权”的。这里公共利益的内涵,既可能涉及对法律、党纪、政纪的违反,还有可能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背离。从目前网络爆料的情况来看,主要是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官员的财产,无论是“房叔”“房婶”“房爷”“房妹”,还是“表哥”“天价烟”“名车”事件都是如此。官员作为靠纳税人养活的一个特殊阶层,财产本来就应该向社会公众公布,这是官员的基本义务。所以,这理应属于公共生活领域。二是性道德的问题。在近五年网络反腐的39个案例中有14例涉及官员的性道德问题。这一项本属于道德的内容,但却严重影响着党在群众中的威望,更为重要的是“对于中国官员来说,‘包二奶’或发生‘性丑闻’几乎就等于腐败。因为一个为官清廉的中国官员,以其账面收入很难在如今社会的异性面前表现出什么魅力”。婚姻法学专家巫昌祯教授曾透露,领导干部腐败,60%以上与包二奶有关系;在被查处的贪官中,95%的人都有情妇。[5]退一步讲,就算官员的“性道德”不涉及贪腐,也与以社会主义荣辱观为重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对每一个普通共产党员的要求,作为党员中的官员更应率先垂范,身体力行。在2010年公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总则中明确规定:“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第十四条规定:“贯彻实施本准则,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原本对于一个普通人物具有的这种隐私,官员是不能也是不应该享有的。西方法谚云“高官无隐私”就是指的这种情况。财产情况、婚姻情况、消费情况等,对于普通民众来说,属于隐私权保护的范畴,但对于官员而言,却应该让渡给民众使它们置于民众的监督之下。所以,有的学者提出的“这对官员隐私的尊重不够”的观点是没有法理依据的。
2.“名誉权”问题。
在网络反腐中对于名誉权的侵犯必须同时具备四个基本条件:一是在客观上必须有“无中生有”“捏造事实”的行为;二是在主观上必须有故意败坏他人名誉的动机;三是名誉权受损害的事实;四是捏造事实的行为与名誉权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现实的“网络反腐”中,爆料人往往对事实有渲染夸张的成分和一定的倾向性解读。我们认为,这不构成对官员“名誉权”的侵犯,这是由网络反腐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网络动员凝聚的是一种软力量,其压力生成模式通常表现为:网络爆料—形成网络舆论-官方回应引发质疑-互联网与平面媒体的互动-形成社会舆论压力-政府启动问责程序。”[6]在这一流程中最为关键的就是要“形成网络舆论”。只有形成网络舆论,才能最终形成社会舆论压力,迫使政府启动问责程序,而形成网络舆论的关键在于网民对涉腐事件的点击率、留言率。这就客观上要求对爆料事件的“渲染夸张”,而对于这种“渲染夸张”、“倾向性解读”我们理应给予一定的宽容甚至是支持与鼓励。更为重要的是“网络爆料的‘媒体事实’很多时候只能作为法律证据的线索使用,而不能直接作为证据使用”[6]。也就是说,最终是否定罪或进行党纪、政纪处分是以反腐机关搜集的证据而不是以网络所曝之料作为依据。就算网络爆料有部分“失实”的地方,但被爆料官员确实有违反法律、党纪、政纪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事实,就不能认定“爆料者”在法律上的侵权责任。退一步讲,虽然所曝之料“严重失实”,但爆料者在主观上并没有败坏所爆料官员名誉的动机,也不能认定是对名誉权的侵犯。对于被爆料官员名誉权的侵犯必须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这里所说的“严重失实”指的是官员本人及家人并没有任何与权力有关的贪污、渎职、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行为,而是“爆料人”出于陷害、报复的目的,故意捏造事实以败坏该官员的名誉、断送其政治前途、甚至追究其行政、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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