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党的领导与实行法治的统一性(2)

坚持党的领导与实行法治的统一性(2)

核心提示: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这从根本上保证了党的政策与法律的统一性和一致性。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执政,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国情,也是中国的基本法治国情。这个基本国情决定了我国的民主政治不能搞西方的多党制和三权分立,而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持政治与法治的统一,坚持民主与集中、民主与法治的统一。

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本质上是一致的

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这从根本上保证了党的政策与法律的统一性和一致性。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执政,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国情,也是中国的基本法治国情。这个基本国情决定了我国的民主政治不能搞西方的多党制和三权分立,而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持政治与法治的统一,坚持民主与集中、民主与法治的统一。这是我们认识和把握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关系的基本前提。

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的领导,主要是路线方针政策的领导以及对立法的领导,而宪法、法律和法规则是党领导立法的主要成果,是成熟定型的党的政策的规范化、条文化和法律化。从执政党的决策来看,党要求必须坚持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和依法决策,把党的改革发展的基本政策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变为国家意志,载入宪法,或者制定为法律法规。例如,1982年宪法实施以来,我国四次修改宪法,其中多数内容都是党的重大方针政策的宪法化。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改革,国有企业的改革,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废除领导职务终身制等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从法制到法治的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教育体制改革,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等等,总体上都是在党的基本政策指导下启动和展开的。从国家立法过程来看,立法法规定了党领导立法的基本原则,立法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改革发展重大决策与立法紧密结合起来,把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紧密结合起来。通过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等多种法定途径,把党的正确政策主张与通过民主立法过程形成的人民意志统一起来,制定为国家法律法规,表现为具有国家强制力并要求全社会一体遵行的行为规范。因此,从根本上说,党的政策与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是统一的、一致的。

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的关系,经历了一个从无法(或者少法)可依而不得不主要依靠政策办事,向坚持和实行依法治国必须全面依法办事的历史性转变过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党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共同建设,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一体推进的新形势下,党的基本路线和大政方针政策经过30多年探索实践已经成熟稳定并不断完善。正确认识和处理党的政策与宪法法律的关系时,应当坚持宪法法律至上的原则,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没有特殊原因不允许党的政策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由于某些特殊原因,党的重大政策与宪法法律规定暂时不一致时,应当尽快修改完善宪法法律,或者尽快修改完善党的政策,尽可能消弭两者之间的裂隙甚至矛盾。当党的政策需要全社会贯彻实施时,应当在不断实践发展、总结经验、完善升华的基础上,尽可能多尽可能快地使之法律化法规化,特别重要的政策还应当尽快宪法化。

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的统一性

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是否与坚持党的领导相矛盾?理论与实践的回答都是否定的。那么,两者之间是什么关系?我们认为,坚持党的领导与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是相互统一、彼此一致的关系。

首先,宪法与法律是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相统一并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集中体现。宪法和法律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条文化、规范化和法律化,这在立法层面上落实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保证了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的内在统一性和一致性。在这个前提下和基础上,实行依法治国,坚持宪法和法律至上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和人民至上,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就是依照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履行司法职责,因此从宪法和法律层面来看,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是统一的、一致的。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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