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住关键问题,切实转变政府职能(5)

抓住关键问题,切实转变政府职能(5)

改革的关键是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及各个政府部门的职责

一个需要明确的事实是,经过改革开放特别是十六大以来的一系列改革探索及不断深入的反思和讨论,在如何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以及政府应该干什么、不应该干什么等重大问题上,共识已经基本形成。之所以出现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扭曲,主要影响因素之一是没有切实明确各级政府及部门职责,致使整个政府体系的运作出现混乱。因此,首先要充分明确各级政府及各个政府部门的职责。

——切实理顺不同层级政府的责任范围和责任关系

经济调节是政府的基本职责之一。但在一个国家内部,考虑到市场的统一和完整,经济调节职能尤其是以货币政策为主的总量调控职能和以财政政策为主的结构调控职能原则上只能由中央政府承担。鉴于我国地域辽阔、经济发展不平衡等特点,可以适当给予省级政府一定的立足地方财政和产业发展特点的结构调控权,但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调控目标,且不能对统一市场建设形成负面影响。

在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作为单一制国家,重大政策的决策应当由中央政府承担。其中,直接面对公众日常经济与社会活动的服务和管理职能,具体执行责任需主要依靠县、市级(包括乡镇)政府,科学研究、高等教育等特殊类型社会事业需更多由中央和省级政府分担。在筹资方面,应立足于市场监管、社会管理政策一致以及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基本目标,实现合理分担,基本原则是要确保各级政府在提供相应服务和管理方面的财政能力。在监管方面,应当强化中央特别是省级政府对地方落实国家相关政策的监督责任。

建议按照上述原则,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四个大的方面,从决策、执行、投入和监管四个层面,在认真总结国内外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各级政府的职责范围进行重新梳理、划分并逐步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原则上,各级政府只能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力。鉴于发展的不平衡等因素,特殊问题可以给地方一定自主权,但要有限度,且必须通过论证并得到中央政府许可。分权方案应明确对应到法规文本,至少应在人大备案并公布。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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