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国法治的基本历史形态(2)

北京:中国法治的基本历史形态(2)

——读《法治是什么——从贵族法治到民主法治》

摘要:法家的法治主张是对分封和贵族宗法世袭制的修正和改造,也是郡县制和官僚委任制发展的必然结果,是贵族法治逐步解体的表现。韩非的“法不阿贵”思想闪烁着平民法治的光芒。

秦汉以后的帝制法治/官僚法治是一种相对进步的秩序构建,在明清之际就显露出危机

秦汉以后以文治武功为目标的帝制法治/官僚法治逐渐形成。没有规则之治,中央集权制大帝国的运转是无法想象的。李贵连认为不能简单将秦汉以后的中国古代社会称为人治社会。与过去的贵族法治相比较,秦汉以后的帝制法治是一种相对进步的秩序构建。钱穆先生说:“中国政治,实在一向是偏重于法治的,即制度化的,而西方近代政治,则比较偏重在人治事实化。何以呢?因为他们一切政制,均决定于选举,选举出来的多数党,就可决定一切了。我们的传统政治,往往一个制度经历几百年不变,这当然只说是法治,是制度化。”虽然,钱穆的观点多有争议,但也有一定道理。中国古代社会的官僚法治包括官员的选任、监督等都有独到之处,并非乏善可陈,也不能用“法律儒家化”简单概言。法家的治吏传统一直贯穿秦汉以来的社会治理,维持着庞大帝国的运转。把君主专制等同于人治显然是忽略了中国古代社会的运用法律治理国家的经验。许倬云说:“秦始皇统一中国,将秦国已实行的制度施行于全国,汉承秦制,大体未改,但是经过三四代的逐渐改革,专业的文官构成统治机构的主体。从此以后,中国的皇帝不得不与庞大的文官集团共治天下,内廷与外朝的区分,颇同今日企业组织董事会与公司抗衡相似。”法治是历史发展的产物,而不是逻辑演绎的结果。考察中国法治历程,要把法治作为历史现象、历史事实来对待。正如萨维尼所言,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体现,法治演变的过程也是一个民族自我发展的理性过程。

中华帝国的官僚法治在明清之际就显露出危机。黄宗羲主张用“天下之法”取代“一家之法”,将批判的矛头对准君主专制,希望用“天下之法”取代“一家之法”,以使得天下人“各得其私,各得其利”。王夫之则认为皇帝视天下为一己一姓之私,只能陷入专制的怪圈,对官吏的制约也难以真正实现:“法愈密,吏权愈重;死刑愈繁,贿赂愈章。”要想真正管住权力,就必须把帝国变为立宪国。

用历史眼光理解法治,将法治理想建构在厚实的中国历史和活生生的中华民族日常生活之上

李贵连认为,将法治的源头归为西方的观点是错误的,法治不是西方的传统,而是他们对传统加以反省、批判和改造的产物,中间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弗朗西斯·福山一方面说:“古代帝制中国没有法治”,一方面又说:“在某种意义上说,中国人发明了好政府。他们设计的行政机构是理性的,按照功能而组织起来,以非人格化标准进行招聘和晋升,这绝对是世界第一。”可见,中国古代政治运作中限制权力的方式与西方思维迥异,显示着政治的复杂性和法治的历史渊源。因此,在中国法制现代化道路上,概念引进、法律移植并不是唯一的路径,如何融合中西法治思想,建构中国法治的思想体系,是一个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像沈家本这样的法律改革家以强国救国的角度接受西方法治,当时的历史条件使他无法拥有成熟的法治理论。李贵连认为,“这是20世纪初年法律改革者追求西方法治的死穴。”

今天我们建设法治中国,有必要好好回顾一下中国法治的历史,用历史眼光理解法治,以历史素养把握法治规律,将法治理想建构在厚实的中国历史和活生生的中华民族日常生活之上。

(作者单位:公安部)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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