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家垄断到社会参与:当代中国刑事诉讼立法的新图景(3)

从国家垄断到社会参与:当代中国刑事诉讼立法的新图景(3)

当然,由于立法工作的保密性,我们难以对全国人大法工委、法律委员会如何以及在多大程度上采纳公众意见进行精确的实证研究。但很多个案或事例表明,对于公众密切关注、强烈反对的问题以及具有一定合理性的主张与意见,全国人大法工委、法律委员会往往会认真对待,乃至一定程度上按照公众的意见进行条文修改。事实上,通过立法机关或主动或被动的回应,社会公众实际上介入了法律修改的过程,从而使得社会公众(实际上是受刑事诉讼法影响的利益主体)“有最大的可能机会发表意见和参与政府决策”。[16]正是因为立法机关尊重民意,重视公众对刑事诉讼法的功能期待,我们才看到了公众的一些意见最终转化成为正式的法律规定,从而使得刑事诉讼法在某种程度上承载了社会公众的集体情感。从这个意义上讲,此次刑事诉讼法的最终文本不仅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是公众意见的表达。可以推断,立法回应社会需求与公众意见将有助于形塑新时期“民主立法”的新模式,进而有助于公民参与民主立法。[17]

(三)关注主体的广泛性

博登海默曾谈到,“刑事诉讼程序‘与这个社会每个成员的日常生活都保持着比任何其他领域的法律更为紧密的关系’”。[18]或许正是因为如此,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被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关注的主体非常广泛。首先是学者。对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刑事诉讼法的专业学者高度关注自不待言,非刑事诉讼法学专业的法学学者的关注也似乎在情理之中。令人惊奇的是,很多非法学专业的学者也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有着浓厚兴趣,他们密切关注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过程与具体制度安排。比如,我国历史学者雷颐就曾经猛烈批评一度引起广泛争议的“秘密拘捕”条款。[19]其次是律师群体。由于其职业的关系,律师对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表现出了浓厚的兴趣,不少律师,尤其是知名律师利用各种意见表达渠道,纷纷发表自己的看法,其内容既有整体的宏观评价,[20]也有具体的条文论析。[21]当然,公众与媒体的广泛关注也是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关注主体广泛性的重要表现。草案(包括正式的修正案)甫一出台,刑事诉讼法修改便一直是公众关注的社会热门话题,此话题同样构成了包括官方媒体、市场化媒体在内的各种媒体的报道焦点,[22]它们策划了多种形式的报道内容。

应该说,关注主体的广泛性显示了社会参与立法的新局面,这是我国立法公开化与法治化进程中的新特点与新变化。此前,包括1979年刑事诉讼法的制订和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除专业法律人士尤其是刑事诉讼法学者、司法者之外,鲜有非法律人士关注与讨论,甚至法律圈内的非刑事诉讼法学专业的学者也似乎漠不关心。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虽然关注的主体广泛,但真正发表意见、参与讨论的主体范围要小得多,主要限于一些直接受到刑事诉讼法影响的职业群体,如律师,以及关注我国民主与法治进程的社会精英阶层,尤其是知识精英,如宪法学者童之伟、法理学者贺卫方、政治学者于建嵘、历史学者雷颐等。通过观察与分析网络上各种博客、微博即可发现此情况。[23]这似乎提醒我们,真正来自底层民众的声音与关注并不多见,真正关注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群体主要还是社会的中上层人士。但也是因为这些群体有着自己独特的利益诉求与价值取向,才使其关注带有一定的选择性。比如,一些人士可以热烈讨论指定监视居住的合宪性与正当性问题,却难以对法律援助的普遍性倾注同样的热情。

(四)参与形式的多样化

随着信息社会的到来以及各种信息技术的普及,互联网为社会信息的传播、公众意见的表达与沟通,提供了重要的工具与平台,大大拓展了公众参与公共事务的方式。这在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中有着鲜明的体现。我们发现,社会各类主体对草案的讨论除了采用传统的方式,即在纸质媒体、杂志上发表意见、展开讨论之外,还较多地利用了现代信息技术所提供的各种形式。第一,网络。在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很多公众利用网络直接在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上表达对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意见。[24]第二,博客、微博。这两种新型的信息传递方式成了一些学者、律师发表意见的重要方式。[25]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还出现了一种值得高度关注的参与形式,即不同意见群体间在媒体尤其是网络新媒体上进行公开辩论。如署名“吴法天”(吴丹红)的新浪与网易微博倾向于理解、尊重此次修改,后吴丹红又在《人民日报》撰文强调,刑事诉讼法修正应理性探讨。[26]吴丹红的观点引发了大规模的网上争论,如沈国庆律师就撰文反驳吴丹红的一些观点,[27]甄鹏也在“中国选举与治理网”上发表文章,回应与批驳吴丹红的言论。[28]而媒体、网络在报道时,也采取置顶显示、标题突显等方式吸引公众的注意力。与此同时,平面媒体也积极关注问题的讨论,甚至以此作为报道的重要内容或素材。这种带有回应性、发散性与及时性的讨论(或曰争论)无疑制造了一个尤其是网民关注的热门话题。这种各抒己见、畅所欲言的公开争论,无疑能使社会各方的观点得到更好表达并能够互相激荡、彼此博弈,从而有效检测社会公众的刑事诉讼观念,也能让国家立法者知悉公众的关切之所在,以更好地制定刑事诉讼法。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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