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家垄断到社会参与:当代中国刑事诉讼立法的新图景(2)

从国家垄断到社会参与:当代中国刑事诉讼立法的新图景(2)

(一)立法公开性的强化

以往我国立法多有闭门造车的特征,而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从较早就呈现开门立法的姿态。如前所述,在草案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后即面向社会征求修改意见,包括新华社在内的中央、地方官方媒体报道了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内容,搜狐、网易、凤凰网等主要商业媒体也将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作为重点报道、讨论的热点话题。从报道的具体内容看,除了对草案的正面解读和宣传之外,一些媒体还刊载了一些具有反思性、批评性的观点、文章。[9]这种就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做法不应简单视作形式主义,它无疑是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乃至整个立法工作的一个新动向,体现了我国立法公开的重要变化。同时,这种做法还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对民意的疏导,从而有利于重建转型时期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社会共识。此前,无论是1979年还是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立法与修改均很少体现公开性。即便有所公开,在很大程度上也属于一种内部公开或部分公开,因为公开的范围仅限于参与立法的少数学者、相关的司法机关(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机关(公安部、司法部)以及人大代表等体制内人士,在法律正式通过之前完全没有通过公布草案而向全民征求意见这样的操作。比如,1996年刑事诉讼法在提交全国人大审议之前也形成了一部修正草案,作为征求意见稿,但只发给有关部门、地方机构和法律专家,没有向全社会公开草案的内容,也未向社会征求意见,只是听取了部分专家的意见。[10]

需要指出的是,自党的十七大以来,我国的重要法律草案,尤其是关涉公众重大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法律在表决通过前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做法已经开始增加。[11]例如,《物权法》、《个人所得税法》的制定与修改都经过了面向公众征求意见的过程,并且社会意见都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立法机关的重视与采纳。[12]这可视为我国立法工作民主化进程的新发展,也是《立法法》旨意的体现。[13]

(二)立法的过程与内容具有回应性

由于此前刑事诉讼法的制定或修改在很大程度上由官方主导进行,公众很少或根本无法知悉相关内容,从而也无法对法律如何制定或修改发表意见。当然,官方也无需针对公众的意见作出反应,或者说根本没有回应的对象。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公开性有所强化,这使得公众在法律正式公布之前就能了解相关内容,并可以发表意见。对于这些意见,立法主体重视并予以积极回应。比如,针对社会各界对刑事诉讼法草案中“采取强制措施后通知家属”的规定所提出的批评意见,草案二审稿就对一审稿作了修改:一是增加规定,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监视居住人、被拘留人的家属。二是规定在逮捕后,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一律通知家属。[14]再如,草案二审稿将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应当”讯问被告人改成了“可以”,这引起了公众及学者们的不满,有弱化人权保障之虞,后来正式通过的修正案又将“可以”改回“应当”。[15]类似这种为回应社会公众意见而修改条文的例子还有许多。这一方面显示了刑事诉讼立法的过程具有了一定的回应性,另一方面也表明了社会公众的影响力似乎正在增大:他们不仅可以影响立法的过程,还可以影响法律的具体内容(立法结果)。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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