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政治合法性来源与维持机制的转变。随着经济、社会和政治环境的变化,原来作为政治合法性获取与维持基础的传统意识形态渐趋瓦解,传统的权威也在溃败之中。相应地,正当性的维持机制必须进行调整。正是基于此,我国学者郑永年才指出,过去二十多年我国改革的重要主题之一便是寻求政治合法性的新基础。[36]从我国目前的政治发展动向来看,当前政治合法性的谋求开始转向现代性权力正当性的论证机制。这种机制的重要特征或许就是胡锦涛同志所说的“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在这种机制之下,事前了解、征求民众意见、事中或事后根据民意来调整甚至大幅修改、推翻既有决策已成为并非罕见的决策模式。毋庸置疑,这种机制越来越得到公众的认同,国家权力不仅由此获得了更多的维系、支持,而且权力本身的正当性程度也得到强化。在政治合法性论证机制大变化的潜移默化影响下,国家权力机构也主动或被动地开放了刑事诉讼制度如何发展的讨论与行动空间。这正是国家为何允许社会各阶层利用各种渠道、采用多种方式对刑事诉讼法如何修改发表意见、表达诉求的重要原因,也是国家主动公开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以征求意见的原因之一。
(二)社会层面的变化
“从历史社会学的角度来看,根植于社会的法律必然会随着社会的变迁而不断变化,历史上每一次重大的社会变革都会引起法律的嬗变。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法律记录了社会变迁,而社会变迁同样可以作为解释法律变迁的依据。”[37]就刑事诉讼制度的变迁与社会的关系而言,博登海默就指出,刑事程序的演变发生于变革中的社会环境,并且是对处于变革中社会环境的响应。[38]对于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实践的这些变化,我们也可以从社会变革的角度进行解释。在此笔者仅指出我国社会两个方面的变化。
其一,多元社会结构的成长与发展。三十年的改革开放所引发的不仅是政治、经济的转型,还直接导致社会结构的变化。这一变化带来的结果是我国正在或已经变成一个多元社会,不同的社会阶层由此而出现,各种具有较大政治与经济影响的社会团体与精英集团也开始成长。这些新崛起的社会阶层已经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经济利益、政治观点,而且不一定契合国家规定的意旨。他们认为,政治、经济、法律的变化直接攸关当下与长远的诸多利益,攸关他们对“美好社会”的想象、追求与实现。因此,他们对公共事务兴趣浓厚,积极参与,践行着现代意义上的公民观念。[39]一些具有良好教育、较高收人、宽阔视野的阶层如律师、媒体人士乃至中产阶级、知识分子,在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中较其他众多社会主体也表现出更为浓厚的兴趣。由于其本身的影响力,使得国家在某些情况下不得不考虑他们的意见与声音,甚至主动寻求与他们的合作。由于每个人都可能成为“犯罪嫌疑人”,“保护犯罪嫌疑人”就是保护我们每一个人,而且刑事诉讼法在本质上调整的是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之间的关系,直接表征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于是,越来越多的有着公共精神的社会各阶层人士开始介入刑事诉讼的立法实践。于是,我们才看到上文所提及的社会不少主体积极对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发表意见和看法、表达诉求的景象。这正如孙立平所指出的那样,“由于社会各种社会力量的形成与定型,体制的变革已越来越置身于一个多元化的社会环境之中”,“这种多元化的社会力量,特别是其中的强势群体,已经在开始构成影响改革进程的重要因素。”[40]
其二,信息社会的兴起。种种迹象表明,我国正步入信息社会的时代。各种信息技术的普及,尤其是互联网的发达为社会的信息传播、公众意见的表达与沟通,提供了重要的工具与平台,一个前所未有的“电子化的公共领域”正在悄然兴起,并产生了较大的社会与政治效应。当下,互联网既是非制度化的政治参与渠道,本身也是一种公共舆论,甚至还作为了虚拟空间与现实空间的互动形式。[41]更为重要的是,自下而上、发散式、多向式、集聚化与互动化的参与方式与话语表达正在突破传统的单向式、集中化、精英化与灌输式的政治传播模式。[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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