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逐步放开原油进口,引入竞争,提高效率。石油领域改革的突破口是放开原油进口限制,要建立基于油品生产质量和储运安全而非所有制身份的原油进口准入条件和配额分配方法,以此增加石油进口主体,广泛参与国际石油市场,在三大石油公司之外形成从原油进口到石油加工炼化和成品油销售的较完整产业链。从而引入竞争,提高效率,为下一步放开石油价格和完善上海原油期货市场奠定基础。
第三,以完善资源税费和能源消费税为重点,建立能源生产消费约束和绿色转型的财税调控机制。
1.规范资源税费。可首先规范资源税费,将现有资源开采有关的基金和费用逐步纳入到资源税的范畴,提高其规范性和透明度。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资源税的税率,完善计征方式,将资源税从价定率征收逐步由油气扩展到煤炭等领域,同时探索建立天然气和煤炭特别收益金制度,将资源溢价收归国有,保障国家资源所有者权益的充分实现。在完善资源税费水平、结构、征收方式的同时,还应合理确定资源所有者与开发主体、中央和地方资源收益比例,以促进形成上下统一的能源资源开发和保护机制为目标,协调理顺相关主体利益关系。
2.逐步完善能源消费税。可在汽柴油消费税的基础上,逐步开征化石能源消费税或碳税,加强对能源消费行为的约束和引导。开征消费税并不意味着一定推动终端能源价格的上涨,相反,消费税税率可根据能源市场情况及时调节,在市场价格波动剧烈时有效平抑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冲击。
为减少资源税和消费税改革给现有利益格局带来重大调整,可以调整相关行业的增值税和居民的所得税,在实现税制结构调整的同时不增加企业和居民的负担。
第四,加强能源管理体制改革,为推动能源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1.切实转变政府能源管理方式。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减少前置性审批,增强事中和事后监管。把更多精力转到制定战略、规划、标准、法规和产业政策上面,简化或下放行政审批,减少对能源微观事务的干预。
2.上收一些大型国有能源企业手中的行政职能。上收本应由政府行使的能源管网规划、标准、分布式能源发电并网准入、油气管网准入等行政权,避免出现政策缺位和管理“真空”,使电网、油气管网经营者回归到企业本来角色,不再承担行政职能,真正按现代企业制度履行职责。
3.进一步加强能源监管。健全能源监管制度和市场监管体系,特别是加强对海上油气生产安全环保、油气管网运行、电力领域的监管,强化对自然垄断环节价格和公平服务以及竞争性领域市场秩序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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