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解决投资争端新思路

欧盟解决投资争端新思路

2014年1月21日,欧盟宣布就正在进行的“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关系”(TTIP)谈判有关投资保护及其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ISDS)议题展开公众咨询。这是2013年7月欧盟与美国启动TTIP谈判以来首次就某个确定议题展开公众咨询。

欧盟委员会贸易委员德古赫特指出,“通过此次公众咨询,我们希望未来在保护民众与环境,以及保护投资者利益方面取得平衡”。欧盟和美国是全球最重要的经济和贸易实体,其双边协定所商讨的投资和贸易规则毫无疑问将给世界带来重大影响。

无独有偶,新年伊始,中国与欧美经贸关系发展在制度层面也迈出了实质性步伐。历经23个月的前期准备工作,中欧投资协定谈判于2014年1月21-23日进行了首轮谈判;与此同时,中美投资协定谈判进入文本协商阶段,其中投资保护及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议题同样是谈判各方关注的重点。

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是多双边及区域协定的重要内容

综观各国所达成的多双边及区域投资协定,投资保护是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公布的数据,截至2012年底,全球共达成3196项国际投资协定安排,其中超过90%的投资协定安排中的投资保护条款,均采纳双边投资协定(BIT)的文本规定。

针对投资人及其财产权益的保护,主要涉及两方面内容:

一是保护外国投资者及其财产在东道国开展投资的4项标准,与国际法保障外国人(包括外国投资者)的基本权益相一致。分别是:第一,非歧视原则,即外国投资者享有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第二,反对非法征收,即反对投资东道国基于非公众利益的没收,且没有进行公平补偿;第三,公平与公正待遇、尤其是诉讼中的正当程序;第四,保证投资者资本和收益的自由转移。

二是建立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1966年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主导的《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生效,标志着全球首个投资者-国家争端仲裁机制的确立。该机制允许投资者以国际法基本准则为依据保护其投资权益。一旦因为东道国的原因,投资者认为保护其权益的上述基本标准受到侵害时,可就相关争端诉诸联合国“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寻求解决。该公约将公法主体和私法主体统一在一个框架内,确立了全新的国际投资仲裁机制。此后发展起来的多双边及区域投资协定也多参照该公约的框架,以国际仲裁作为投资者-国家投资争端解决的方式,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经合组织《多边投资协议》草案、《能源宪章条约》及美式双边投资协定等。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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