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存在较多模糊性及不透明性
以投资保护和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为核心的国际投资协定为外国投资者在他国投资提供了相对公平的环境。但是近50年的国际投资实践也暴露出现行投资保护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围绕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争端,不仅新发起的案件数量呈现增加趋势,而且相关案件引起越来越多公众的关注。
据联合国贸发会议公布的数据,截至2012年底,联合国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共受理514起案件,涉及95个国家和经济实体。其中2012年,新发起投资保护争端案件创历史新高,达到58起。投资者起诉东道国经常引用的条款主要是投资保护的前三项标准,即非歧视、反对非法没收、公平和公正的投资待遇。最著名的案例是瑞典能源公司起诉德国政府、美国烟草公司起诉澳大利亚政府两起案件。从投资者角度看,德国和澳大利亚政府虽基于维护公众安全或者健康原因修改法律,但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权益,应该进行相应赔偿;而从国家层面看,私人投资者起诉东道国,不能威胁一国的政策立法选择。为了保护公众的安全和健康,国家有责任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并且有关法律的修改并没有违背投资保护的相关原则,如非歧视原则等。
当前国际投资保护机制引发争端的原因主要在于两个方面:
首先是国际上有关投资保护的原则较为模糊,留有解释余地。从最早的《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到目前的多双边投资协定,关于投资保护的规定基本一脉相承,都未能清晰地界定上述前三大标准的定义和适用范畴。其中“间接征收”、“公平与公正待遇”等规定引起的争议最多,也是投资者提起索赔的主要依据。
其次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争端处理程序透明度较低。当前占主导地位的双边投资协定体系内,争端案件的受理采用不公开的原则,透明度不够,致使案件的裁决缺乏公正性。更重要的是,与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相比,国际投资仲裁程序的权威性和透明性还有很大差距。在相关机制内,不仅没有指定公认的仲裁专家,而且也没有清晰的诉讼程序,从而使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仲裁充满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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