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推动完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实践值得关注
金融危机以来,欧盟已成为利用联合国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最频繁的实体。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的数据,2008-2012年,联合国投资争端仲裁中心共受理214起案件,其中113起案件是由来自欧盟,主要是荷兰、德国和英国的投资者所提起的诉讼。而仅从2012年新发起的诉讼案件看,欧盟也居多。在联合国投资争端仲裁中心受理的总共58起案件中,欧盟投资者提起的诉讼所占比重接近60%,同期美国投资者提起的诉讼只占7.7%。
欧盟经济增长的动力主要在于对外贸易和投资。金融危机后,欧盟将对外商签自由贸易协定作为新贸易战略的重要内容,确保欧盟投资者在贸易伙伴国享有公平公正透明的投资环境是协定需要重点解决的议题之一。欧盟认为,未来投资保护规则发展方向主要是在保护投资者权益和国家主权监管方面取得平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对当前较模糊的国际投资保护规则予以明晰化。首先,欧盟将基于维护社会、环境、国家安全、公众健康和安全、保护和促进文化多样性原因而加强的立法、政策性监管,视为对外商签自由贸易协定的基本准则,包括适用投资保护规则。其次,减少投资标准歧义。如前所述,由于“间接征收”、“公平与公正待遇”规定的模糊性,近年来投资者-国家争端呈现加剧趋势。有鉴于此,欧盟在不久前完成的与加拿大和新加坡的自由贸易协定中,对相关投资保护标准进行了重新界定。在“间接征收”方面,允许国家保留监管权力,但须列明前提条件:当国家基于非歧视性原则保护公众利益时,国家政策措施考量应该优于该措施对投资者经济利益造成的影响,即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不能因为自身利润受到影响而获得东道国补偿;在“公平与公正待遇”方面,采用投资负面清单形式列明非公平与非公正待遇行为,从而为仲裁法庭提供清晰的指导,避免裁判官对条款的解读过于宽泛。
二是对投资争端体系的运营予以改进。第一,不允许投资者在不同的仲裁机构提起同一诉讼。当前国际投资仲裁机构主要有三个:一是联合国复兴开发银行所属“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二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中心,三是瑞典斯德哥尔摩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第二,提升仲裁机制的透明度。经欧盟推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参与成员方已就如何保持国际投资诉讼程序的透明度达成一致。欧盟与加拿大自贸协定也涵盖相关内容:包括向公众公布文件、可以进入听证、允许有关利益方(如来自环境方面的非政府组织)提交文件。第三,参照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设立投资争端机制。如制定行为准则,设定法官的特定和强制性义务,包括利益冲突的界定以及更广泛的涉及法官职业道德的规范。欧盟与加拿大自贸协定已经列出一批投资仲裁法官的名单,未来依据行为准则和专业知识,确定可胜任的仲裁案件,以减少既得利益冲突的风险。同时,欧盟还在推动筹建包括上诉法庭的审议机构,以确保仲裁的统一性和合法性。第四,未来投资者母国也可参与到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中,和投资者东道国一道对仲裁机构作出的解释发表不同意见。
总体来看,通过商签自贸协定,欧盟改革和完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努力已收到成效,特别是有关负面清单的做法很可能成为未来国际投资争端解决规则的发展方向。但是新规则的确立不可能一蹴而就。欧盟与新加坡、欧盟与加拿大两个自贸协定的文本附件条款规定:“其他清单未予列明,但国际习惯法认为是违反公平与公正待遇的行为也包括在内”。这一规定使得清单的效力有所减弱,但其最大的意义在于限制了以往仲裁法官过于宽泛的自由解释权,从而大大增加了裁决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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