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任代替监管滋生非法权力
徐天海
对校长的监管来自党纪政纪、法律法规、督导检查、部门制衡、群众监督、道德舆论等等。但任何一种监管都是要靠人来执行,很多制度在制定时,是按照“人”的理想状态来设计的,一旦执行的人的“素质”或者校长本身的素质达不到理想化要求,问题随之就会产生。
如“卖职称”事件中,职称评审本来也有一套系统的操作流程,但是校长却有进行权钱交易的机会。当职称指标“僧多粥少”,具备参评条件的教师较多时,报送谁都有可能被评上。但报送谁不报送谁,基层有决定权,而基层的决定权其实极有可能蜕变为校长的一言堂。缺少信息公开和评审过程全环节的公开,是制度监管的一个漏洞,而完全依赖于校长的执行力,以信任代替必要的监管,也是制度的另一个漏洞。所以我认为在对校长权力进行监管时,既要从感情上相信绝大多数校长是廉洁勤政的,是称职的,但在进行制度设计时,要本着防范万一的思维,不给任何人留可钻的制度空子,不能用信任代替必要的监管,这样才不会出现防不胜防的局面,才能使监管在可控可防的范围内进行。
同时,有效监督还需要各种不同形式监督的有效配合。从监管的人来说,对校长的监督有上级监督、同级监督、下级(教师)监督、家长和社会监督。上级监督权威性毋庸置疑,但是一对多、点对面和空间不同位的特点决定了上级监督严而不密、严而不细的客观情况。同级监督对校长而言很难发挥作用,因为校长彼此之间并无利益博弈,也无明确的监管义务。
俗话说,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来自学校中层干部和一线教师的监督,本应是对校长最实在的监督,但是这种监督本身并无约束权。如果缺少必要的氛围和制度来保障,面对大权在握的校长,弱势的下级(教师)就会成为最软弱无力的监督。而来自家长与社会的监督,反应更是慢一拍,除非造成极大的社会影响,一般这种监督是不会被“启动”的。纵观来自校长队伍中的种种问题,从海南“开房校长”到近年来反腐高压态势下落马的众多校长,哪一个不存在“一言堂”的作风?哪一个不存在权力监管部分缺失的原因?所以把这几种监督有效结合起来,发挥最大的合力,是监督和防范校长滥用职权的最好途径。譬如对于上级监管,要更依赖于一线学校干部和教师的力量,让他们成为上级监管的“千里眼”、“顺风耳”,使上级的监管如同全天候雷达网,只要校长有违法乱纪行为发生,就能被发现;而对于下级和教师的监督,要有畅通的向上反映的渠道,来对校长权力进行给力的监督。(作者系湖北省宜城市流水中学教师)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