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是什么?(3)

民法是什么?(3)

——学说的考察与反思

四、结论:多元主义立场和寻找新视角

目前关于民法的各种定义,无论“调整对象论”,还是“市民社会本质论”、“商品经济本质论”,我们应看到这些学说在特定语境下具有的价值和意义,但也不能对这些学说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完全无视。后现代理论强调,对事物的定义也应采取一种多元主义的立场。[32]对民法作多元视角的考察和定义十分必要。目前的问题,我们缺少一种从内部省视民法的视角,缺少一种既能从宏观层面对民法进行抽象、概括,又能从微观层面对民法的规范、制度进行分析的民法定义。我们应该拓宽理论视野,重新选择定义民法的视角。

民法,究竟是什么?——笔者认为,所谓民法,即关于个人意思自治的文化承诺,这是从文化视角考察的结论;所谓民法,是关于个体行为自由的社会契约,这是从历史的角度、社会学角度的定义;所谓民法,是维护个人意思自治、旨在实现个人意思自治的规范体系。这个定义是从“意思自治是民法基本原理”这个命题出发,是从意思自治角度对民法进行的定义。至于如何证明这一定义的科学性,笔者另有专文,在此不做赘述。

 【注释】

[1][日]星野英一:《民法是什么?——研究的一二》,载星野英一:《现代民法基本问题》,段匡,杨永庄译,上海三联书店2012年6月版,第46页。

[2] 前引[日]星野英一:《民法是什么?——研究的一二》,载星野英一:《现代民法基本问题》,第48-49页。

[3] 前引[日]星野英一:《民法是什么?——研究的一二》,载星野英一:《现代民法基本问题》,第49页。

[4] 借此说明一下:将民法从公法、私法划分角度进行定义,这种思路是欧陆民法学的研究传统。这种观点涉及到公法、私法划分的定义问题,涉及到私法、民法的划分标准问题,其本身涉及到的理论争议较多。笔者认为,对于“民法是什么”这个问题,通过公法、私法划分角度,能对民法做一个非常好的描述,但也仅仅是“描述”,却不是对民法的抽象、概括和定义。按照这种思路,有一种观点将“民法”直接等同于“私法”,但如此一来,民法是私法,那么私法是什么?这个定义就回到私法是市民社会的法这条论证思路。可见,从公法、私法划分角度可以对民法进行描述,借助从公法、私法划分的理论加深我们对“民法是什么”的认识,却不是对“民法是什么”的定义。笔者认为,从公法、私法角度描述民法,这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民法问题,但却不是民法定义问题,基于这种考虑,本文不对这种观点进行分析。

[5] 1986年4月12日通过的《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6] 参考徐国栋:《前苏联民法调整对象定义的沉浮》,《中国法学》2008年第5期。

[7] 尹田教授认为,“平等关系主体说”只是公法、私法划分标准的“隶属说”的翻版,参见尹田:《民法调整对象之争:从<民法通则>到<物权法>》,《法学论坛》,2008年第5期;朱庆育教授也认为,如果从公法与私法划分理论来认识民法,“平等主体关系说”也可以视为是其中的一种代表性观点,“在某种意义上,关于调整对象的讨论,其实不过是明修栈道之举,所暗渡者,正是公私法之区分”。参见朱庆育:《民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1页、

[8] 关于“调整对象说”在我国民法学中的理论演进与发展过程,详细参考佟柔:《佟柔中国民法讲稿》,周大伟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5-38页;孙莹:《我国民法调整对象的继受与变迁》,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何佳馨:《中国民法调整对象说史略》,《法学》2010年第5期。

[9] 前引尹田:《民法调整对象之争:从<民法通则>到<物权法>》。

[10] 参见前引朱庆育:《民法总论》,第7页。

[11] 前引尹田:《民法调整对象之争:从<民法通则>到<物权法>》。

[12] 尹田教授根据“民法调整对象”分析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认为该法模糊并扩大了调整对象范围,进入了大量的公法规则, 有可能为中国未来民法典的制订再度形成新的障碍,这一障碍的克服,依赖于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但在民法学理论中,也应重视“民法调整对象”曾经、并且将来仍将具有的意义。前引尹田:《民法调整对象之争:从<民法通则>到<物权法>》。

[13] 徐爱国教授的观点。参见[加拿大]欧内斯特·J·温里布:《私法的理念》,徐爱国译,“译者前言”,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7-8页。

[14] 前引[日]星野英一:《现代民法问题》,第46-47页。

[15] 参考前引佟柔:《佟柔中国民法讲稿》,第35-38页;前引孙莹:《我国民法调整对象的继受与变迁》;前引何佳馨:《中国民法调整对象说史略》。

[16] 对前苏联的“法律调整对象说”、“法律部门划分标准说”,笔者提出如下三个批判性观点,具体为:第一,所谓的法律部门划分理论,并没有科学的理论根基,其是在前苏联的特殊历史语境下、经由马克思主义的政治话语体系而形成的一种理论观点,其自身的发展历程历经修修补补,也不能自圆其说,其如同一件破衣,自身“打满补丁,越补越破”;按照前苏联的“法律部门划分理论”,新兴法律部门都是四不像;在当代知识爆炸的背景下,传统法律体系成碎片化状态,所谓的法律“体系”其实是“瓦解压皱的一片”。详细参考侯佳儒:《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对话》,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138-151页。

[17] 牵引佟柔:《佟柔中国民法讲稿》,第14-24页。

[18] 徐国栋:《商品经济的民法观源流考》,《律师世界》2002年第5期。

[19] 如姚辉:《民法的精神》,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页~第6页;前引周大伟:“谁是佟柔(代序)”,见于《佟柔中国民法讲稿》,第1-21页;前引尹田:《民法调整对象之争:从<民法通则>到<物权法>》。

[20] 前引[日]星野英一:《现代民法问题》,第48页。

[21] 杨立新、孙沛成:《佟柔民法调整对象理论渊源考》,《法学家》2004年第6期。

[22] [美]斯蒂文·贝斯特,道格拉斯·凯尔纳:《后现代理论》,中央翻译出版社,1999年版,第5页。

[23]我妻荣:《关于私法方法论的一点考察》,载前引我妻荣:《债权在近代民法中的优越地位》,第343页~第408页。

[24] 前引[日]星野英一:《民法是什么?——研究的一二》,载星野英一:《现代民法基本问题》,第49页。

[25] 详细参见前引[加拿大]欧内斯特·J·温里布:《私法的理念》。

[26] 徐国栋:《商品经济的民法观源流考》,《法学》2001年第10期。

[27] 佟柔、周大伟编:《佟柔中国民法讲稿》,“谁是佟柔?代序”,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6页。

[28] [日]我妻荣:《卡尔·笛儿的<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笛儿关于资本主义与私法的关系的贡献》,载我妻荣:《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版,第303-341页。

[29] 前引徐国栋:《商品经济的民法观源流考》。

[30] 前引徐国栋:《商品经济的民法观源流考》。

[31] 前引徐国栋:《商品经济的民法观源流考》。

[32] 对于人们对事物的认识,有“本质一元主义”和“本质多元主义”之分。“本质一元主义”认为,认识的本质是人对客观事物内在本质、规律的穷尽,是对客观事物内部普遍性的、一般性的属性的认识,“理论是现实的镜像反映”,真理是一元的。而后现代主义者——从尼采开始——就攻击主体、再现、真理、系统、规律、本质这些观念,取而代之的是“视角主义”的认识观点。在这种“视角主义”的认识取向中,“没有事实,只有解释;没有客观真理,只有各种个人或群体的建构物。”消解了认识是客观世界在我们头脑中“镜像式”的投映,那么我们之所以看问题存在不同,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观察事物时,所凭借的“视角”;这种“视角”的差异,导致我们对事物的捕捉,存在不同的“视域”,而这种“视域”宽广与否、深远与否,又会渐次影响世界在我们头脑中形成何种“图景”。参考[美]斯蒂芬·贝斯特/道格拉斯·凯尔纳:《后现代理论——批判性的质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版,第28页。

作者简介:侯佳儒,单位为中国政法大学。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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