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平是贯穿于中国特色社会治理各个层面的核心价值理念和诉求,对增强社会凝聚力和创造力、保障社会的安全运行和健康发展都具有重大意义。这里的社会公平是指在一定社会范围内,通过社会角色的公平合理分配,使每一个社会成员得其所得;而中国特色社会治理是一个多元利益主体之间协商持续互动的过程。中国特色社会治理的主要任务是:“反映群众诉求,规范社会行为,协调社会关系,调解利益格局,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增强社会活力”[1],其核心目标就是守护社会公平正义。
当然,在多元治理的过程中也存在着很多亟待解决的社会不公问题,如:居民收入分配规则不公、教育权利和机会不公、社会保障等权利和规则的不公。我们要通过树立发展成果全民共享理念、构建合理的分配调节机制、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和完善维护人民权益机制,来实现中国特色社会治理的核心诉求———社会公平。
一、社会公平的深刻内涵
公平是社会的一种基本价值观念与准则,作为一种社会评价尺度,是利益分化和利益协调的必然要求。它以一定的社会基本制度为基准,规定着社会成员具体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资源与利益在社会成员之间的适当安排和合理分配。
社会公平是一种平等的社会关系的体现,产生于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核心目标是对社会关系进行均衡合理地调节,使每一个社会成员的权利与义务、付出与索取、地位和作用之间彼此对等。社会公平的本质内涵是给予每个人所应得的,即在一定社会范围内,通过社会角色的公平合理分配,使每一个成员得其所得。主要包括人的基本权利的平等、社会中个人的机会平等和按照贡献进行公平分配三个部分,这与党的十八大报告对于社会主义公平观做出的最新阐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2]是一一对应,相辅相成的。
(一)人的基本权利的平等———权利公平
人的基本权利的平等是社会公平最基础、最核心的内容。它是对个人缔结的社会基本贡献和对人的种属尊严的肯定,是指每一个公民在行使或享有法律法规赋予自身权利上的完全平等,包括社会福利、社会保障在内的诸多经济权利,以及选举权、被选举权等诸多政治权利。人尊严和自由的保证是通过自身享有平等的基本权利来实现的,正如恩格斯所言,“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3],都应当有同样的尊严和基本权利,不能因为出身、职业、财富等附加条件不同而被区别对待。基本权利平等的保证是社会公平的底线,法律给予所有社会成员以无差别的保障与救济,维护其合法权利,从最起码的底线意义上,肯定个体对社会的贡献和尊严,才能从本质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这一社会发展的基本宗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所强调的“权利公平”是对人的基本权利平等内涵的深化。
(二)社会中个人的机会平等———机会公平
机会平等,指对每个具有相似动机和禀赋的人来说,都应当有大致平等的参与经济、政治、社会事务的机会,能够拥有同等取得各种资源的可能性。它是以个人为基本出发点,是社会在解决如何分配作为一种资源的机会给予个人时所遵循的原则。机会平等包括生存与发展机会起点的平等,机会实现过程本身的平等,它承认并尊重社会成员在发展潜力方面的“自然差异”,以及由此带来的某些机会拥有方面的不平等。由此可见,只有起点和过程均是公平的,结果才有可能是公平。但国家必须保证每一个公民,不管出生在怎样的环境下,家庭经济状况如何,都能获得相对平等的教育和就业机会,相对均等的医疗卫生和社会保障服务等。机会平等的理念和准则,为社会成员提供了广阔的选择余地和有效的发展空间,提供了更高的发展期望和发展规则,使每个人都有机会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和发展个人的事业。从而激发了现代社会的活力,提升了社会进步的质量。这也是十八大报告中所强调的“机会公平”的意义之所在。
(三)按照贡献进行公平分配———规则公平
在社会财富等资源的形成过程中,每个社会成员所投入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生产要素是不同的,各自对社会的具体贡献是有差别的。按照贡献分配是社会公平的一种具体体现,是其核心内容。社会是按照每个人对大家协同生产创造财富所作贡献大小,对利益进行分配的,承认社会成员对社会利益形成的贡献,以及由此产生的利益分配的差别性。按照贡献分配,符合人对利益驱动的本性,能够充分调动社会各阶层积极性和潜能的发挥,在整个社会形成一种良性的互动、竞争和进取的状态。
当然,在如何对现有的社会资源进行相对公平分配的过程中,直接体现了规则公平的兑现程度。规则公平是社会公平的存在形式,是指全体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所有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贯穿于分配始终。在现代社会中,存在着太多的“潜规则”。只有规则公平了,人们才能对社会产生认同感,社会隔阂才会减少,社会和谐才会真正实现。
社会公平的核心内容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权利公平是基础,机会公平是条件,规则公平是保障。“三个公平”相互包含、相互联系,从总体上激发社会的活力,促进社会的发展,达到全民共建共享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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