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权威的中国语境与路径选择

司法权威的中国语境与路径选择

当代中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走在法治化的路上。而事实上,中国的法治还不完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中国法治不完善,存在的问题很多,虽然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建立起来,但法律的实现状况令人堪忧。随着国家依法行政方略的落实,行政权侵害公民权问题已经找到了解决之道,①摆在人们面前的忧虑似乎只有司法问题了。一忧司法的现状,一向被视为公民权利保护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在中国反倒成了侵害公民权利的推手;二忧司法腐败,本应成为恪守公正底线的地方,成了不公正的源头;②三忧司法能力不足,司法无能力担当公民权利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③这些忧虑,有些可以归为“近忧”,有些则可归为“远患”。子曰:“人无远虑,必有近忧”,其寓意是指人如果不考虑长远,那么忧患一定会在近期出现。中国司法改革事实上正面临着这样的问题。在前述忧虑之中,前两种“忧虑”当属“近忧”,而第三种“忧虑”则是“远患”。在“近忧”与“远患”的排解上,是解“近忧”,还是除“远患”,是当代中国司法面临的政治选择。“解近忧”和“除远患”是不同的政治抉择,需要不同的公共选择。“解近忧”的方略可以局部地解决司法中存在的问题,“除远患”的方略则考虑从根本上加以规范。理性告诉人们应当选择“除远患”的方略,而不是“解近忧”的权宜之计。

一、司法权威的概念与中国司法无权威的现实困境

关于什么是司法权威,甘雯先生认为:“司法权威(judicial authority)是司法机关具有的合法的权力和令人信服的威望。”④贺日开认为:“司法权威应当包括两层意思。其一是在解决纠纷的裁判领域,法院及法官具有最高的地位,享有最高的威望;其二是法院及法官的裁判活动和裁判结果,具有使人信服的力量,能使人们自愿服从裁判活动并自觉履行裁判结果”。⑤季金华认为:“从功能的角度来理解司法权威,构成权威的唯一标准就是权威的决定和建议能否为组织的其他成员所遵守”,“从权威的来源看,权威来源于对权威机关决定的确信和执行以及社会的共同意志和普遍利益的共识化基础,其内核是合法的权力与令人信服的威信。威信是权威的基础,合法的权力是权威的保障”,“从制度层面上讲,司法权威的基本属性取决于司法权的运作方式和性质。”⑥许章润认为:“‘司法权威’含指以下因素:司法机关暨法官的司法独立权获得确切的制度性肯认;司法判决公正并获得有效执行;司法机关及法官享有广泛的公信力;公民大众对于司法公信力具有普遍认同”。⑦

美国学者Jeffrey A. Parness和Matthew R. Walker在讨论司法权威时认为:“辅助和固有职权主义最好被理解为司法权威的两种不同的形式……辅助职权……通常被贴上辅助性、补充性的司法管辖权,包括初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固有职权包括以公正、快捷和廉价的代价来决定和实施必要的程序解决纠纷。”⑧不仅如此,美国学者还从宪法解释权威的视角界定司法权威,认为“根据权力分立原则,最高法院可能会被看作是宪法之主要的制度解释者,因此法院判决的解释权威或至上性可能被视为宪法赋予联邦法院司法权威的一个方面”。⑨还有学者认为,在界定司法权威时,应注重其制度性美德,司法权威是法官基于公平和稳定的考量裁判案件的权威。⑩

从以上国内外学者对司法权威的论述可以看出,司法权威概念的界定中,有三个方面的要素是共同的:其一,司法权威的制度性安排,即通过宪法赋予司法权威;其二,司法权运行的公正性,即司法裁判应恪守公正性品格;其三,司法公信力的确立。基于以上三点审视当代中国的司法,讨论司法权威这一命题的意义也就浮现出来了。在当代中国,司法无权威已经成了一个大问题,社会上弥漫着看不起司法、不相信法院、不相信法院判决公正性的风气,司法在公众中不具有权威地位,司法权威陷入了困境,事实上它所揭示的是在当代中国,法治还没有成为一种普遍的习惯,法治还不是人们习以为常的生活方式。

这种困境首先表现为民众对司法的不信任。龙宗智教授把司法的困境归结为民众对司法的信任危机,“目前民众对司法的不满,最集中体现于司法机关不依法办案,受利益关系驱使,受社会关系影响,受权力意志左右”。(11)而“部分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正在逐渐泛化成普遍社会心理,这是一种极其可怕的现象”。(12)董必武曾经指出:“要知道法院的判决不仅是要使当事人信服,更重要的是判决要符合广大人民的意志,要使群众信服。”(13)而如今许多学者都认为中国司法缺乏权威的根源,恰恰在于司法没有公信力。

其次,法院判决不具有终局性,司法过程受到来自媒体、网络的干预过多,司法过程的独立品格受到冲击。司法裁决缺乏终局性的效力,审判监督程序允许对已生效的判决反复提起再审,这意味着司法制度自己打了自己的耳光,自然再也无力支撑起权威来。(14)来自媒体和网络对司法过程的干预,表现出高度的公开性。这种公开性,通过“民意”、“人民满意”、“社会效果”等关键词,在媒体和网络上快速传播,极速发酵,形成巨大的舆论压力,迫使司法“回应民意”、做“人民满意的司法”、“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司法。在这样一种浪潮中,司法裁判者表现出迎合“民意”的裁判倾向,而把公平正义置之度外,李昌奎案和药家鑫案就是这种媒体再审案件的典型样本。在中国司法语境中,法官不但要承担对纠纷的裁判这一使命,而且要面对新闻媒体的随时采访,应付党政机关的压力,要承受来自社会方方面面的品头论足,甚至法官自身也乐于成为明星般的社会名人,以便更多地掌握可运用和可支配的社会关系资源。(15)

最后,司法裁判不公的问题,始终困扰着当代中国司法,由不公导致的失信,已经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形象,而重拾良好的形象又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所谓司法不公在此是指司法人员在司法裁判过程中徇私枉法、颠倒是非,违法裁判的行为。据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披露,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坚持把纠正诉讼违法与健全诉讼调查工作机制结合起来,注意在诉讼监督中发现执法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线索,五年共立案侦查涉嫌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犯罪的执法司法人员417名,比前五年上升了50%。(16)2011年两会之前,人民网组织了一次网上调查,涉及18个关键词,包括社会保障、司法公正、个人收入、反腐倡廉、医疗改革、房价调控、物价调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教育改革、就业问题、民主法制建设、依法拆迁、个税改革、户籍改革、交通治理、国际地位、网络诚信等。截至2月12日8时,在“2011年你最关注的十大问题”调查中,“司法公正”以19223票暂居第二。共有6434人次参与有关“司法公正”的调查。就影响司法公正的根源,67%的投票者认为“司法腐败,权钱交易”,19%的投票者认为“领导干部插手司法工作”,12%的投票者选择“司法公正缺乏应有的制度保障”。(17)这一调查结果表明,与公民的民生诉求相比,人们对司法公正的需求更为强烈。公众对司法公正的强烈需求与司法无法满足这种需求之间的巨大差异,直接影响着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的确立。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张少华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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