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律无用的文化必然导致司法权威缺失
司法权威,究其实质最终还要落实到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上。在一个推行法治的国家或社会,其司法必然具有权威,反之,在一个法律没有权威的国家或社会,不可能出现司法权威。而中国恰恰是一个向法治、民主转型的社会,传统的法律文化惯性地起着抑制法律权威的作用。“数千年来形成的中国传统文化,是一个典型的以血缘为原点的、以熟人为纽带的关系社会,它与在社会分工不断扩大之历史背景下所形成的、被狄骥称之为‘社会连带关系’的现代社会关系大相径庭。在这一文化中,人们之间是非的基本决定机制不是法律,从而也不是法院和法官,因此导致司法独立的宪法规定在我国很难化成相关的社会实践”。(33)
这种文化的弥散,从根基上诋毁着法制建设的成就。“法律权威的低下是近代以来中国社会的顽症。鸦片战争开始的清政府的危机伴随着法律权威的下降。在其后的百年动乱中,民众不相信政府的法律(这是不能怪民众的,因为政府的立法缺乏足够的合理性,政府的立法没有跟随社会价值的变换而及时改进,政府则以巩固统治为目标而不信守自己制定的法律。)处于民众与政府双重打击下的法律的悲哀地位可以想见。20世纪下半叶以来,取得统治地位的革命者以习惯性的造反精神对待法律,法律虚无主义成为意识形态的一部分,它的直接后果是无法无天的文化大革命”。(34)
改革开放三十余年过去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仍然是中国文化中最受人关注的事情。由于信访不受任何事实证据、期限、步骤、方式等确定性要求的限制,在个别时间和个别案件中又能够“一步到位”甚至“突破法律底线”解决问题,成为越来越多当事人的首选。(35)2012年的广东省“两会”上,“信大不信小,信上不信下,信访不信法”这组排比句在各代表团分组审议“两院”报告时被频繁使用,引起广泛议论。它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在中国经济最活跃的地区,法律无用的文化仍然存在。在社会生活中,法律未能被普遍信仰,法律得不到有效的实施,司法权威尚未树立,在众多解决纠纷的渠道中,司法并非人们的首选或者最终选择。“信上访不信法”不正常,领导级别越高、批示越明确,解决问题越快,信访群众越是“一窝蜂”涌向党委、政府寻求“直通车”,甚至认为“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从解决纠纷的渠道上看,当前最重要的国情就是“信访不信法”,信访制度不仅成为纠纷解决主渠道,而且业已构成对诉讼等主渠道的挑战。这种现象背后,潜藏的是一种深层的“社会底蕴”,这就是“法律无用”的文化。
而在一个国家的宪政体制中,司法是否具有权威地位,与一个国家的文化传统密切相关。在“法律无用”的法律文化背景下,很难想象司法拥有权威。有学者认为:“中国司法机关的地位在形式上与英国宪政制度中司法机关的地位有些类似之处。但中国法院的地位远没有英国的崇高,这和两国的历史传统有关。”(36)在英国,法院曾是资产阶级对抗封建王权的“战友”。在英国法律者和公众的宪政理念中,弥漫着对普通法院的极端信任,以及对曾经代表王权的行政权力的畏惧心理。政府行为不得违法和越权无效的原则统治英国法律界已经几百年。尽管在顶层设计上,仍然推行“议会至上”制度,但普通法院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则主要通过普通法院实现,普通法院始终扮演着重要角色。
(四)政党与司法机关关系的模式不利于司法权威的确立
除了上述几个方面的原因之外,中国司法权威的缺失还有另一个原因,这就是人民司法与党的领导关系。脱离党的领导讨论中国司法权威的构造,最终都只能是回避问题。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也是导致司法无权威的重要原因。司法的功能是解除社会疾病,把社会生活中发生的一些冲突、纠纷、冤情、矛盾等,通过司法这一制度进行程序化的运行,使原本紧张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得以化解,获得和谐的社会秩序。在这个过程中,司法充当了社会矛盾的安全阀,发挥着消解社会矛盾的作用。但是,在中国司法建设的过程中,通过一系列的官方文件,党不自觉地取代了司法充当着社会矛盾的安全阀,其结果是社会矛盾解决得好,党的权威加强;社会矛盾不能有效化解,人们就把责任推向党的领导,推给政府,认为国家政策出了问题。这种结果的发生,与党对人民司法工作的领导方式有着直接的关系。
前文提到1954年《宪法》明确了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这是在国家权力层面上讲的。至于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虽经历了复杂的变化过程,但基本不变的是党对司法工作的直接领导。这种领导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尤以1958年党权代行司法权为典型,它的基础是党委审批案件。(37)在这种体制下,司法权的实际控制者不是法院,而是党委,这与法治的要求完全背离。这样,1954年《宪法》所确立的人民法院审判独立制度就落空了。1979年9月9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中发[1979]64号文件),指出:“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切实保障法律的实施,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作用,切实保证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党委和司法机关各有专责,不能互相代替,不应互相混淆。为此,中央决定取消各级党委审批案件的制度”。这样,党委审批案件制度被取消,从而使党对司法工作领导开始转向,明确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主要是管方针、管政策。
但是,到目前为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与公安机关联合办案的情形还存在,协调三者之间关系的原则虽然已有法定,但实际过程中仍不断出现未审先决的问题,由其引发的恶性案件也发人深省——“佘祥林案”中荆门市政法委的协调,以及“赵作海案”案中商丘市政法委组织的专题会,都让人们深感未审先决的问题已成为司法过程中必须解决的痼疾,否则,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都将成为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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